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1-05 00:00來源 : 福田區政府在線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六屆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及中辦、國辦《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根據福田區委、區政府部署,進一步規范使用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依據深圳市和福田區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制度,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福田區委、區政府為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轄區高品質人文環境建設而設立的區級財政預算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突顯公益,促進社會資源參與公共文體事業;
(二)鼓勵創新、注重品質,推動社會宣傳文體事業協調發展;
(三)公平開放、科學擇優,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區長任組長,區委常委兼宣傳部長任常務副組長,分管文體、外事、財政的區領導任副組長,區財政局、區委宣傳部(文體局)、區外事辦、區文聯、區公共文體發展中心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專項辦”)設在區委宣傳部(文體局),由區委宣傳部(文體局)副部長(局長)任主任。
第五條 建立福田區宣傳文體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專家庫(下稱專家庫),由符合一定條件的宣傳文體事業專家、國際合作與交流領域專家、學者以及具有豐富經驗的宣傳文體工作(或宣傳文體資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員組成。
專項資金項目評審組包括方案評審組和預算評審組。方案評審組由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的專家組成,負責對申報項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創新性和預期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審;邀請轄區“兩代表一委員”列席方案評審會議。
預算評審組由專項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財務或價格審核機構組成,負責對評審通過的項目進行經費預算審核,根據項目方案提出預算經費建議。
福田區文化議事會對重大項目是否立項,進入專家評審環節前進行評議,評議意見供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議。
第六條 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審定專項資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項;
(二)審核專項資金預決算,審定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安排;
(三)審定重大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及支持;
(四)其他需要領導小組審定的事項。
第七條 區委宣傳部(文體局)的職責:
(一)負責擬定專項資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二)初審專項資金年度預(決)算;
(三)審核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四)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管理并按年度向區有關部門提供績效報告;
(五)制定專項資金管理的配套實施細則、辦法和操作規程;
(六)指導專項辦的業務工作。
第八條 專項辦的職責:
(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的年度預決算;
(二)負責制定及發布申報指南、承辦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發布支持項目公示,分配支持項目的歸口主管單位,組織歸口主管單位對支持項目進行跟蹤管理等工作;
(三)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四)負責專項資金專家庫及項目庫的建設及管理;
(五)負責擬制專項資金項目評審規則;
(六)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受理、考察、立項初審、組織方案評審及擬資助項目的預算評審工作;
專項辦可以根據需要以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協助開展相關工作,如受理項目資料、參與項目評審前調查,提出項目方案優化建議,進行項目預算評審等;第三方社會機構應在專項辦的指導和監督下,客觀公正地履行所委托的工作職責,未經專項辦或領導小組同意,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泄露與項目評審有關的信息。
(七)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監督,通過公開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資金項目的績效管理,包括項目驗收、社會調查、績效評估等工作,并按年度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八)完成領導小組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區財政局的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監督;
(二)辦理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下達;
第十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
(一)負責對歸口由主管的實行核準制的申報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二)參加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提出項目資助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對歸口由本單位主管的資助項目進行項目管理,指導項目實施,提出項目完成效果的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的責任:
(一)編制項目預決算;
(二)嚴格按協議內容完成項目實施;
(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項目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四)接受專項辦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五)按要求提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有關財務報表;
(六)對報送的申請材料、項目實施情況報告、財務報告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七)對項目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和有效性負責;
(八)對于不具備完成以上工作資質的小型活動實施方,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第三章 申報主體和適用范圍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方式包括項目資助與項目采購。
第十三條 合法注冊的區內外文體類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均可向專項資金申報項目資助。其中,個人主體申報范圍限于本辦法第十四條的文藝精品創作、出版。
項目采購申報人條件參見本辦法附則《福田區公益文體活動采購配送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下列項目可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一)公共文化體育活動。包括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方面、多樣性的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的文藝演出、文化節慶、全民健身、文體賽事、全民閱讀、文學藝術、書畫攝影、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體育等各類文體活動;
(二)文藝精品創作。包括藝術精湛并富有創新性的文學、美術、音樂、歌曲、戲劇、舞蹈、影視劇(非商業性藝術類作品)領域的創作、出版、發行、研究、展覽、演出、國內外比賽等活動;
(三)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包括全區性文明創建活動、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傳教育活動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動、福田城區形象宣傳等;
(四)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有助于營造福田國際化氛圍、促進中外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升深圳及福田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項目。項目類型包括學術研究、會議研討、藝術展示、文體賽事等等;
(五)社會科學研究。包括根據我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而開展的理論研究、文體宣傳、學術著作出版等;
(六)宣傳文化體育事業人才的培養發展。
(七)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引進的相關工作;
(八)對轄區群眾文體團隊的支持;
(九)轄區非國有博物館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傳文化體育事業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下列開支不得使用專項資金:
(一)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支出;
(二)固定資產及信息化建設;
(三)由部門財政預算安排經費的項目。
區名人工作室設施設備的配置不適用本條第(二)項規定。
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分為全額資助和差額資助。由福田區委區政府主辦或參與主辦的重大活動、以及與我區引進名人合作舉辦的純公益文體活動可予以全額資助;不符合全額資助條件的項目可予以差額資助。
第十七條 綜合項目創意、公益性、社會需求及預期社會效果等因素,項目差額資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因項目規模確需超出上述資助總額限制的,需經區宣傳文體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議同意。
第十八條 項目采購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執行。 公共宣傳、文體項目的采購人為區委宣傳部(文體局),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的采購人為區外事辦。區委宣傳部(文體局)、區外事辦會同區財政局制定全區公共宣傳文體及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的政府采購目錄。
第四章 資金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專項辦于每年10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報區財政局,其中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的資金預算由區外事辦編制并報專項辦匯總。
第二十條 專項辦根據區財政局批復的當年專項資金預算經費制訂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包括各類項目資助計劃與項目采購計劃,報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五章 審批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助的審批方式分為核準制和評審制。
第二十二條 核準制適用于:
1.根據本辦法配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適用對象明確,適用依據、支持條件以及支持標準準確具體,無需評審即可確定支持額度的項目。
2.連續2年以上獲得專項資金資助,且上一年度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秀的資助項目,申報下一年度資助時,在項目實施內容及申請金額基本相同的條件下可適用核準制。
第二十三條 核準制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程序為:
(一)項目申報:申報單位(個人)網上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立項審核:申請費用超過50萬元的項目,由專項辦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領導進行立項審核;
(三)主管單位審核:專項辦將項目分別移交至相應歸口業務主管單位,由歸口業務主管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審核申報是否符合支持條件及支持額度,向專項辦提交書面審核意見;
(四)領導小組審定:專項辦匯總申請材料及歸口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意見后,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支持額度分別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定;
(五)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相關方提出書面異議且該異議經核實成立的,取消對該項目的支持;
(六)撥付支持資金。
第二十四條 不符合核準制條件的申報項目適用評審制。評審制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程序為:
(一)項目申報:項目實施單位網上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
(二)立項審核:專項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其中申請金額超過50萬元(含)的項目,由區文化議事會進行立項評議后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領導審定是否立項;
(三)方案評審:立項通過的項目由評審專家根據項目方案的可行性、創意性、預期社會效益因素等對項目進行評分,并提出建議資助比例(或額度);全額資助項目評分達到80分以上、差額資助項目評分達到70分以上,方可獲得資助。
(四)預算審核:由專項辦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財務或價格審核機構對擬資助項目的預算經費以及評審專家建議資助額度進行審核。
(五)財政復核:區財政局對擬資助項目及擬資助金額進行復核;
(六)領導小組審議:擬資助經費超過50萬元的項目,由領導小組根據項目方案評審結果及核定經費預算,審議確定資助項目及額度;5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由領導小組組長、常務副組長、副組長審批;2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由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副組長審批;
(七)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相關方提出書面異議且該異議經核實成立的,取消對該項目的支持;
(八)項目實施方與專項辦簽訂《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責任書》,明確項目實施要求及資助金額;
(九)撥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 項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項目采購的具體程序、要求、監管等內容另行按照本辦法附則《福田區公益文化活動采購配送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審批后需統一對外公示,公示內容為申報信息、批準信息等。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專項辦受理并審查,處理意見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經審定同意資助的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當在公示期滿后2個月內與區專項辦簽訂項目責任書;責任書簽訂后,因客觀原因無法承辦該項目的,申報單位須向專項辦提交放棄項目資助申報的書面函件,說明相關原因并退回已撥付款項;逾期不簽項目責任書或無正當理由,未經專項辦同意而自行放棄項目實施的,三年內不受理該申報單位的資助申請,并追回已撥付款項,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項目責任書一經簽訂,原則上不得變更。因客觀原因確需對項目實施時間、內容進行微調的,承辦單位需提前2周向專項辦提交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的理由及變更內容,獲得專項辦許可方可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對項目實施內容做重大變更的,須按照專項資金項目審批管理權限逐級報批,獲得許可后方可變更。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責任書約定內容的,該項目績效評估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定期開展的持續性項目的資助期限原則上為一年,資助期限屆滿后,還需專項資金資助的,應另行申報下一年度資助;單次性項目的資助期限根據項目實施要求,在項目責任書中確定。
第六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及項目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使用單位應遵循“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厲行節約,統籌安排;健全制度,規范支出”的原則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項目的預算編制、經費支出、審計監督及財務檢查等,按照區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經領導小組批準后,在執行年度過程中由專項辦申請用款計劃,經區財政局審核后,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三十一條 資助項目承辦單位(個人)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產權分配由雙方協商后在項目責任書中約定,屬于國有資產的,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辦單位應及時報送項目開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的季度報告(或階段報告),項目結束后30日內應當完成項目總結報告及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專項辦根據項目承辦單位的結項報告及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委托第三方財務機構對該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規進行核查。
項目單位經費使用有結余的,結余款應在項目結束后 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庫集中支付退款程序辦理。
第七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 區委宣傳部(文體局)、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區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除屬于事后補貼性質的資助項目如扶持非國有博物館的“門票補貼”和“設立一次性資助”等項目外,其他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均應進行績效評估,項目實施單位應配合專項辦開展項目績效評估工作。項目績效評估情況應及時書面報領導小組和歸口主管單位。績效評估結果將作為編制下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重要依據。
項目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秀的,該項目在下一年度可優先獲得支持;項目績效評估結果不合格的,項目申報單位將失去下一年度申報項目支持的資格。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虛報、冒領、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行為,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回,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報送虛假申報材料、存在前款違規行為的項目申報、實施單位或個人,永久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三十六條 項目評審專家有以下行為的,取消評審專家庫專家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與申報項目有利益關系或其他關系應當回避而未主動申請回避;
2.在評審、驗收、專項檢查和績效評估等工作中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
第三十七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含第三方受理機構、預算評審機構、績效評估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由專項辦會同區財政局另行制定,由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田區委宣傳部(文體局)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暫行規定《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福府辦〔2012〕33號)同時廢止。
附件:福田區宣傳文體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資助經費支出指引
附件: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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