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指引》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06 17:40來源 : 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
為規范福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活動,結合福田區實際,深圳市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于2025年12月31日印發了《深圳市福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指引》(深福建規〔2025〕2號)(以下簡稱《管理指引》),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作為“房屋養老金”,對保障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得到及時維修、更新、改造具有重要作用。《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深府規〔2025〕7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深府規〔2020〕8號,以下簡稱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為保障新規順利落地實施,結合福田區“強街放權”改革實踐經驗,有必要制定《管理指引》,以進一步細化福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流程,充分發揮維修資金效能。
二、主要內容說明
《管理指引》共設總則、繳交和續籌、使用管理、附則四章三十一條。具體內容如下:
(一)總則
該部分為《管理指引》的第一條至第三條,分別明確了制定依據、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職責、街道辦事處職責。
第一條明確了為規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共有物業的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明確了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監管職責。
第三條明確了街道辦事處應建立本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機制,配合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二)繳交和續籌
該部分為《管理指引》的第四條至第七條,分別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日常維修金繳存、日常維修金繳交監督、首期維修金追繳、維修金續籌相關事項。
第四條明確了日常維修金的管理分為移交市管理機構代為管理與業主大會自行管理。《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實施前,針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未繳納日常維修金的情況,提出處理路徑。
第五條明確了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與街道辦事處對物業管理區域的日常維修金繳存監督,以及催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主體的說明。本條以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與街道辦事處職責范圍,結合工作實際情況細化監督工作的流程。
第六條為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與業主大會追繳首期維修金的說明。
第七條明確了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情形與流程。
(三)使用管理
該部分第一節為《管理指引》的第八條至第十八條,分別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類型、實施主體、申請主體、維修方案編制、施工單位選取、工程造價審核、監理單位聘請、組織維修、竣工驗收、及時驗收及申報原則、業主決議及公示要求。
第八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分為專項使用、日常使用和應急使用三種類型。
第九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在不同的使用情形下的實施主體。
第十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主體。
第十一條一是明確了維修方案編制主體,二是明確了維修方案應包含的內容。
第十二條明確了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選定施工單位的方式。
第十三條明確了工程造價審核的情形以及造價審核機構的選取方式。
第十四條明確了鼓勵業主聘請第三方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進行監理。
第十五條明確了啟動施工的要求、施工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的義務以及申請單位及施工單位信息公示義務。
第十六條明確了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施工合同委托方的竣工驗收義務。
第十七條明確了竣工驗收以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及時申報的原則要求。
第十八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決議及公示要求。
該部分第二節為《管理指引》的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使用要點。
第十九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項使用范圍。
第二十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應提交業主大會或部分業主共同表決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使用的備案流程,細化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辦理時限及要求。
該部分第三節為《管理指引》的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日常使用要點。
第二十二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使用范圍。
第二十三條明確了業主大會決定設立備用金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備用金設立及劃撥的程序,細化區管理機構辦理時限及要求。
該部分第四節為《管理指引》的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要點。
第二十五條明確了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范圍。
第二十六條明確了發生應急情形,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置及報告義務。
第二十七條明確了應急情形認定的流程。
第二十八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急維修及時性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明確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的備案流程,細化區管理機構辦理時限及要求。
(四)附則
該部分為《管理指引》的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條明確了《管理指引》與上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依照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明確了《管理指引》有效期及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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