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臨時用地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0-12 00:00來源 :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 信息索引號 : /2019-7591696
一、起草背景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第298號令),由原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臨時用地審批事項調整至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根據區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審批職權承接相關問題會議紀要》(區長工作會議紀要2017年152號)和區編辦《關于明確事權下放承接部門的通知》,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承接了我區臨時用地審批職責。
2018年4月25日,我區印發了《深圳市福田區國有未出讓土地臨時用地審批暫行規定》,填補了臨時用地審批事權下放后我區臨時用地審批規范性文件的空白。
2019年7月16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臺了《深圳市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該辦法對臨時用地審批提出了新的要求、規范統一了全市臨時用地的審批。結合該辦法及我區實際情況,根據強區放權要求并總結我區臨時用地審批工作經驗,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起草了《深圳市福田區臨時用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福田區管理辦法》),《福田區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我區臨時用地審批流程及批后監管,明確指導臨時用地的具體審批工作,并與《深圳市臨時用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相銜接。
二、《福田區管理辦法》制定目標任務
制定《福田區管理辦法》的目的在于明確臨時用地的適用范圍、申請范圍和審批流程,理清各職能部門的職責,明確臨時用地申請材料、審查要點、申請程序,以更加高效便民地實施臨時用地審批事項。
三、《福田區管理辦法》的整體框架及主要內容
《福田區管理辦法》共三十三條。包括七個部分的內容:第一章總則是文件制定目的依據、臨時用地的定義、適用范圍、管理機構、行政責任劃分工等總則性質的條款;第二章用地申請包含申請臨時用地的具體類型、情形及申請所需的材料;第三章用地審批是《福田區管理辦法》的重點內容,包含臨時用地申請的受理條件、審查的流程、臨時用地使用費的計收原則、臨時用地合同的簽訂、臨時用地申請涉及的特殊情況處理方法、不予批準臨時用地的情形、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等原則性規定、限制性條款;第四章用地監管包括臨時用地申請、使用、建設過程中安全責任及相關查處職責劃分;第五章用地的延期,包含臨時用地延期的申請條件、審批流程、可延期的次數、時限及不予批準延期的相關情形。第六章用地的收回,包含臨時用地的收回流程、執法收回的流程及臨時用地提前收回的情形;第七章附則是文件解釋主體、施行時間等附則性質的條款。
(一)總則
1.明確了《福田區管理辦法》制定的各層次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復墾條例》、《深圳市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等。
2.明確了《福田區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適用于福田轄區內國有未出讓土地和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土地的臨時用地審批。
(二)用地申請
1.規定臨時用地申請主要為工程項目建設施工需要、地質勘察需要、搶險救災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四種類型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2.規定了申請臨時用地需提供的材料。
(1)臨時用地申請報告。基于福田轄區可供臨時使用的儲備土地緊張考慮,為集約用地,申請施工臨時用地的其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0平方米,超出3000平方米申請報告中須對用地規模及施工時序進行情況說明。
(2)項目證明文件。項目證明文件主要指項目立項文件,其他文件包括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方案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施工許可證等用地批準及項目開工的證明文件。
(三)用地審批
1.明確受理臨時用地申請后基本的審批流程。
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視實際情況轉相關職能部門協辦或征求意見。結合各部門意見對臨時用地申請予以審核,審核通過的上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審批同意臨時用地后,向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下發臨時用地批復,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向申請人核發行政許可文件、臨時用地租金繳款單等。待申請人繳清臨時用地租金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與申請人簽訂臨時用地合同。
2.關于臨時用地租金的計收。除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作為臨時用地使用主體的項目,以及其他按規定免收地價的臨時用地項目免收臨時用地租金外,其他臨時用地原則上應收取租金。計繳標準按我市地價測算有關規定計收:按普通工業用途公告基準地價×年期修正系數×土地面積×臨時短期修正系數計收[臨時短期修正系數為1.55-(0.05×使用年期)]。臨時使用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用地的,臨時用地使用費按本條前款規定的50%計收。
3.關于搶險救災需要申請臨時用地的,根據《深圳市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災后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四)用地監管
為加強臨時用地批后監管,臨時用地單位應在取得許可之日起至使用期滿期間,在臨時用地現場顯著位置設立標志牌,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會同規劃土地監察部門、區應急管理部門、街道辦及相關主管部門對臨時用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用地延期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期滿確需延期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工程建設項目的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延期后,不得超過該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竣工期限。臨時用地單位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
(六)用地收回
明確臨時用地收回流程,定義了可以提前收回的幾種情形。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后未延期的,用地單位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清理地上一切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附著物。
(七)附則
明確本辦法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解釋,《福田區管理辦法》的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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