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福田管理局關于印發福田區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投資補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10 00:00來源 :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信息索引號 : /2019-3889212
各相關單位:
《福田區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投資補助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福田管理局
2019年7月4日
福田區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投資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投資建設停車設施,有效緩解轄區停車供給不足,根據《深圳市加強停車設施建設工作實施意見》(深發改〔2017〕1170號)和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投資補助從滿足福田區基本停車需求和提升區域停車產業化發展水平的角度出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廉潔、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福田轄區內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設施建設或改造項目,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一)公共機械式停車庫,指在道路紅線以外、利用空地或既有停車場(庫)增設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包括半自動和全自動停車設施;
(二)公共立體停車建筑物,指對外開放獨立建設的地下或地上立體停車建筑(不含地上平面停車場)。地上停車建筑是指建筑在地上的全部用于停車的建筑物,含立體鋼結構停車場;地下停車建筑是指不依附建筑的獨立建設的地下停車場所,如綠地、廣場等處的地下停車庫。
開發建設項目配建的停車設施以及土地出讓合同明確停車設施建成后移交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管理的項目,不屬于補助范圍。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的補助資金為區政府投資專項補助,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資金來源為區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
第五條 各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區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區發改局”)負責牽頭制定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補助政策,對社會投資項目進行備案管理,安排年度專項補助資金計劃,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批下達補助資金。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福田管理局(以下簡稱“福田交通局”)負責編制補助資金的年度投資計劃,制定相關制度規范,受理項目申請,組織對申報項目的核查、評審和社會公示,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資金支付給申請單位,組織開展績效評估等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用款計劃下達和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各街道辦負責協助福田交通局現場核實項目類型、停車泊位數量、服務運營等情況,并與申請單位簽訂監管協議。
第二章 補助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申請補助的單位應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為所申請項目停車設施經營許可證注明的主體單位或項目報建申報主體單位。
第七條 申請投資補助的停車設施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由社會全額投資,建設及運營手續完備,已投入運營,且于《深圳市加強停車設施建設工作實施意見》(深發改〔2017〕1170號)發布實施之后(2017年10月1日起算)完成規劃審批。
(二)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且停車設施可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
(三)按要求配置可充電泊位。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位百分之百要建設充電設施或是預留安裝條件,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于10%。因特殊情況無法配建需提供權威部門的相關證明。
(四)設置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實現與全市智慧停車云平臺聯網。
(五)申請單位誠信經營,無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八條 經認定符合補助條件的停車設施,按照設施類型、泊位數給予補助。補助標準詳見下表,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含),且不得高于設備采購額度的40%(含)。
社會投資建設停車設施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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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設施 |
類型 |
每個車位補助標準(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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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械式立體 停車設施 |
(一)智能機器人 |
AGV搬運型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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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自動 |
平面移動型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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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堆垛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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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升降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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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循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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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半自動 |
無避讓式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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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升降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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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橫移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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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體停車 建筑物 |
(一)地上停車建筑 |
建筑在地上全部用于停車的建筑物,含立體鋼結構停車場。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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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停車建筑 |
不依附建筑獨立建設的地下停車場所,如綠地、廣場等處的地下停車庫。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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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未提及的型號可按實際進行認定。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 申請福田區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投資補助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單位營業證照;
(二)福田區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投資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表1);
(三)社會投資備案通知書;
(四)停車設施經營許可證、項目運營泊位布置圖;
(五)交警、消防等專項驗收證明,特種設備需提交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六)企業信用信息報告(自行在深圳信用網打印);
(七)信息系統接入市智慧停車云平臺證明材料(在智慧停車云平臺正式上線前可免于提供);
(八)受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福田區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投資補助的,依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申請單位按第九條規定向福田交通局提交申請資料;
(二)福田交通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后,轉項目所在街道辦現場核實;
(三)街道辦到項目現場核實停車場項目類型、泊位數量、對外服務和運營情況等,出具現場核實意見交福田交通局;
(四)福田交通局提交福田區停車設施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五)經會議審議同意補助的項目在“福田政府在線”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原則上應包括資助對象、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補助金額、禁止補助情況、業務主管部門名稱、公示期限、異議提交及解決方式等;
(六)公示有異議的,福田交通局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意見,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再次進行公示。
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供答復意見及佐證材料,視作放棄補助資格。確有特殊情況需延期的,申請單位可在規定時限內向福田交通局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可延期5個工作日。
(七)經公示無異議,由福田交通局向區發改局申請下達補助資金計劃,每個項目的補助資金分三年撥付完成,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進行撥付。
第十一條 區發改局審核下達停車設施補助資金計劃,區財政局撥付至福田交通局。申請單位與項目所在地街道辦簽訂監管協議后,由福田交通局按資金撥付程序撥付給申請單位。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或實際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單位和實際經營者將被登記全市停車設施行業誠信體系不良記錄,由福田交通局收回補助資金并取消補助申請資格:
(一)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
(二)實際使用年限未達到3年以上;
(三)未經批準調整停車設施功能和數量或停止對公眾提供停車服務,或者其他未按監管承諾履約的行為;
(四)因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
第十三條 區各職能部門及各街道辦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履職不到位,或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區紀委監委和區審計部門依據相關法規履行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職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發改局和福田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7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福田區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投資補助資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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