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20﹞9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3-12 16:23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20﹞9號
申請人:葉**
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江峰,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20年1月13日以深福公(福保)不罰決字[202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事情起因: 2019年10月9日申請人收到林**發送的微信:內容為由于自身原因暫停對申請人女兒的授課并通知申請人退費。期間一直沒有相關人員聯系申請人,2019年10月20日中午,申請人到**工作室找法人林**辦理女兒聲樂課和音樂劇退費事宜,林**沒有退費給申請人,當時有個和林**一起的人伸手要打申請人(并且大聲恐嚇) 。申請人下樓并打110報警,結果民警以申請人沒有受傷為由,不予處理(當時就在樓下處理,沒有上樓) 。下午16點多申請人和申請人老公還有小孩一起又去找林**洽談退費事宜。林**要求申請人和申請人老公進入一個房間,然后又叫上另外兩位男性,其中一人素未謀面,申請人擔心老公的安危,用手機對申請人老公進行拍攝。結果遭到自稱是股東(后來自稱是財務、又自稱是員工)的人-羅**搶奪手機,進行各種謾罵,申請人老公要打120和報警,對方聽到后又搶奪申請人老公的手機,并對其拳打腳踢,導致其腿部受傷,申請人老公在樓下大堂保安處借的手機又報的案。中間過程大概有一個小時。后來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以下簡稱“福保派出所”)的警察(接警民警警號: **)過來后,當時申請人還躺在地上。**工作室的人在警方強烈要求下才還申請人夫婦手機。警察要求申請人和申請人老公去派出所錄口供。申請人老公向警察提出需要驗傷(警方沒有給申請人明確的答復,也沒有給申請人出具任何驗傷需要的文件或者手續,申請人當晚是自己去**醫院做了簡單的檢查)。直到晚上12點才錄完口供,申請人以為當天能處理完。結果辦案民警告訴申請人對方已經走了,讓申請人回去等通知。10月21號在醫院的提醒下,申請人再次前往福保派出所找前臺要驗傷報告。
從申請人2019年10月20日報警到2020年1月12日期間,福保派出所沒有就案情進展情況主動與申請人溝通過,申請人打電話和直接去所里幾次問詢過都沒有結果。2020年1月14日申請人接到電話要求申請人立馬到派出所,給了申請人一份《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于這個結果申請人百思不得其解,在這種既成的事實面前申請人不知道派出所民警因為哪方面力量的指使做出如此之決定。就事論事,根據判決結果,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節特別輕微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出于他人脅追或者誘騙的;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有立功表現的。福保派出所警官給申請人出具的處罰決定書,存在很大異議。首先,事件陳述刻意扭曲,明明是林**挑頭暫停授課卻拒不退費,糾集教唆、伙同他人并傷害申請人,結果變成了羅**一個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再者,從10月20號至今,林**及其團伙從未出面解決問題。數千元的醫藥費無人問津;第三條,林**有預謀要求其團伙到現場,羅**聲稱是**工作室股東,財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是工作室人員,并且其團伙言語惡劣、惡毒。第四條,林**及其團伙兩次故意搶奪申請人夫妻二人手機,阻止申請人老公報案,并致申請人夫妻二人受傷這件事情就被福保派出所辦案人員輕描淡寫地忽略過去了。申請人夫妻二人多次去派出所咨詢了解案件情況,辦案警官兩次(2019年12月28日和2020年1月3日)傳喚違法人,但這兩次申請人和申請人老公都沒有等來違法人。第五條,有立功表現,不知從何談起。綜上所述,福保派出所給出的處理結果,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羅**(其實是林**及其團伙)毆打被侵害人的事實,那么受害的人傷從何來?兩次搶奪他人手機怎么判定?林**糾集、教唆他人傷人怎么判定?派出所給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信力不足以服人心,嚴重存在偏袒、包庇施暴者,縱容犯罪分子。
看到這樣的處理結果確實讓老百姓感到心寒。不得不讓百姓懷疑是不是有外在力量指使,望領導重視,給老百姓一個交代,讓老百姓面對問題還能信任警方。申請人報警的目的就是為了尋求保護,讓施暴者受到應有的處罰。等待三個月的處理結果就是不予處理。望領導重視,還老百姓一個公道。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
二、案件辦理情況
2019年10月20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福保派出所報案,報案內容如下:2019年10月20日18時許,申請人及其丈夫孫**等人到福田區**藝術工作室,與工作室人員商議退培訓費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申請人拿出手機拍攝,被工作人員奪走并致使申請人倒地受傷,孫**拿出手機報警,亦被工作人員奪走,工作人員還踢孫**。
被申請人福保派出所接到申請人報警后,趕到事發現場,手機已在民警到達現場后歸還申請人夫婦。接到報案后,被申請人福保派出所依法及時受理案件,制作了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制作了涉案人員羅**及現場有關證人的詢問筆錄,委托有關部門對申請人的傷情作出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輕微傷)在受理案件后,申請人提出調解申請,但羅**認為要求過高而無法調解。被申請人經依法調查,取得全面證據后,認為羅**毆打或故意傷害申請人的違法事實不成立,2020年1月13日,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羅文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以上事實有羅**的陳述和申辯、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
三、對復議請求的答復意見
本案復議申請人提出撤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深福公(福保)不罰決字[2020]**號)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被申請人認為其相關理由與事實不符。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不予處罰決定書存在很大異議、刻意扭曲事實。被申請人經依法調查后,認為有充分證據證實羅**故意傷害或毆打申請人的違法事實不成立,同時,被申請人在辦案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時間內辦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提出撤銷被申請人不予行政處罰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對羅**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呈請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經查:2019年10月20日18時許,福保派出所接到申請人報警稱:其在福田星**工作室與對方工作室協商小孩課程退款的問題,被**藝術工作室的員工毆打。接報后,民警趕往現場處理。同日,被申請人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向申請人出具《受案回執》。同日,被申請人民警制作《出警經過》。同日,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孫**(申請人丈夫)、羅**、林**、張**,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日,被申請人制作《照片說明書》,內容為申請人身體損傷部位照片、申請人與**微信號及聊天記錄截圖情況說明,申請人簽字確認。2019年10月28日,深圳市**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深二醫臨法司鑒字[2019]臨鑒第**號),申請人的損傷程度被評定為輕微傷。福保派出所于2019年11月29日簽收該意見書。2019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安排林**、張**進行照片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2019年11月19日、11月24日,被申請人詢問許**、李**并安排照片辨認,制作《詢問筆錄》《辨認筆錄》。2019年12月9日,經審批被申請人延長辦案期限至六十日。2019年12月10日,被申請人向福保派出所提交《調解申請》《訴求報告》、醫療費單據等五份材料。2020年1月3日,被申請人再次詢問孫**、林**,并制作《詢問筆錄》。2020年1月13日,被申請人再次詢問羅**,并制作《詢問筆錄》,羅**表示不同意調解。2020年1月13日,被申請人作出深福公(福保)不罰決字[202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分別向羅**、申請人丈夫孫**送達該決定書。2020年1月15日,申請人不服該決定書,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九十一條規定,被申請人具有依法查處轄區內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職責權限。被申請人經調查詢問、取證,形成《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照片說明書》等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在審核上述證據后,不能認定存在羅**毆打申請人的事實,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據前述規定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三、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正當。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案件的調查、取證、調解、送達等法定職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等關于案件立案、調查、送達等程序規定,程序合法、正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0年1月13日以深福公(福保)不罰決字[2020]**號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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