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駁﹝2020﹞1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5-27 15:26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深福府復駁﹝2020﹞1號
申請人:陳**
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江峰,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20年3月19日以深福公(梅林)行罰決字[20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陳**,現對深福公(梅林)行罰決字[20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特提出行政復議,并對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以下簡稱“梅林派出所”)警察在抓捕途中罵人提出抗議,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進行相應賠償。
申請人于2019年7月25日在梅林**高爾夫球練習場路邊散步,見未被繩子套的棕色泰迪犬一條(市值大約700至800人民幣),見申請人就拼命地撲向申請人。申請人以為是流浪狗,就順便把它帶回了家(此事應不算偷,只能算在散步途中拾到了一只主人不要了的流浪犬),回家后,見狗沒地方住,隨后晚上申請人又順便把狗主人黃生丟棄在路邊的狗籠帶回了家。事后,狗主人黃生報案。梅林派出所查監控找到了申請人,并打電話要申請人把狗送還給黃**,說是此事就算了結了。申請人當即照此電辦理,把狗送還狗主人黃**,黃**見申請人很好,到申請人家里,說是狗籠就送給了申請人(現狗籠被梅林派出所收走),也算是交了申請人這個朋友,但狗要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賣給申請人。申請人認為是敲詐,所以申請人沒要。
不料想,在全國大疫情的今天,一幫警察、協警二話不說,無傳喚證、拘捕證,也沒有出示工作證,私闖民宅到申請人家,搶走了申請人的手機,把申請人強行拘押到了梅材派出所,因申請人提出他們拘押途中罵人,提出抗議,就給申請人強行帶上了手銬,上廁所拉肚子也不給打開手銬,以此虐待申請人。隨后,又把身體多病(給他們報告過有嚴重的高血壓、糖尿病)已快60歲的申請人押進刑詢室,他們又搞了一大堆資料及詢問筆錄不給申請人戴眼鏡(申請人老花眼重),強令申請人簽字畫押后才給打開手銬讓申請人上廁所大便(當時申請人想他們說申請人殺了人,申請人都簽了保命,出去再訴),隨后三次承諾簽字馬上可出去,然而當天過夜卻違約把申請人和在全國重大疫情期間聚眾賭博者18人(其中他們還違法抓了一個大肚子孕婦關了一夜半天)強關在一起。此事就發生在當今法治社會2020年3月18日晚上11時20分,離本案(行政案)所發生的2019年7月25日已整整過去了7個多月,早已過了半年的行處政罰時效期,而申請人卻被無辜關押在梅林派出所25小時之多(從3月18日下午4時40分至19日下午5時50分)被迫簽下所有由他們電腦制作的文書、圖片資料后,在申請人老婆市實驗學校首席教師的擔保下,才獲基本的人身自由。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深福公(梅林)行罰決字[20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責令被申請人消除申請人在梅林一村的不良影響。警察罵人,抗議就虐待,對無辜關押申請人25個小時造成的精神、身體健康損失給予國家賠償并賠禮道歉。
狗籠只是幾塊木板拼成,市值幾十元也丟棄在路邊,而狗也沒有帶狗繩,是泰迪犬(市值700至800元) 也在路邊,而不像處罰決定書上寫的貴賓犬(說是市值2000多元)。報案人黃生是做煙酒生意的商人,是否存在某種交易,請紀委紀檢查處。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
二、案件辦理情況
被侵害人黃**于2019年7月26日向梅林派出所報警稱,其放置在梅林一村文體活動中心3號樓A1商鋪門處的一條貴賓犬和一個木質狗屋被盜,后梅林派出所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受理該案。經查,申請人于2019年7月25日,在梅林**商鋪門口盜竊一條貴賓犬和一個木質狗屋。調查期間民警電話詢問申請人該案情況,后申請人于2019年8月26日將所盜的犬歸還黃**,但并未歸還狗屋,后黃**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處理,2020年3月18日梅林派出所民警將陳**抓獲。2020年3月19日,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因疫情期間未執行)。2020年3月23日申請人因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深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經對該案進行自查,被申請人認為對該案沒有在60日辦案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程序有瑕疵,后于2020年4月2日自行撤銷了深福公(梅林)行罰決字[2020]**號行政處罰決定。同日,申請人自愿書面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深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作出行政復議終止決定。
以上事實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違法行為人的 陳述和申辯、檢查筆錄、書證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對復議請求的答復意見
1.申請人辯解稱涉案犬只系流浪狗,故其行為不是盜竊。被申請人認為其理由與事實不符,理由如下:在申請人實施盜竊犬只行為時,該犬只是被被侵害人用繩索栓系在自己商鋪門前的空調外機上,且在該犬只邊還放置有一個木質狗屋,據此,申請人完全應當認識到該犬只并非流浪狗,但申請人秘密解開繩索,將犬只盜竊至其家中,并于凌晨時段,再次返回商鋪門前盜竊狗屋放于家中,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盜竊,其辯解不能成立。
2.申請人于2020年3月18日被梅林派出所民警依法口頭傳喚進行詢問查證,并在24小時內調查完畢后離所,不存在超出傳喚時限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違法調查的情形,以此要求賠償無事實、法律依據。
3.被申請人已于2020年4月2日撤銷了深福公(梅林)行罰決字[2020]**號行政處罰決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提出的相關訴求無事實法律依據,另申請人因不服該處罰決定已向深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 議,后申請人自愿書面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深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作出行政復議終止決定。現申請人又以相同事實、理由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呈請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查:2020年3月19日,被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公(梅林)行罰決字[2020]**號),認定違法行為人陳**即申請人于2019年7月25日在店鋪(**有限公司)門口盜竊一條貴賓犬和一個木制狗屋,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于2020年3月19日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2020年3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做出《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深公復受字[2020]**號)。
2020年4月2日,申請人向深圳市公安局提交《申請撤銷行政復議書》,具體理由為“因福田分局梅林派出所承諾自查本人不服的福公(梅林)行罰決字[2020]**號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書,并承諾自查撤銷此處罰書、賠禮道歉后,本人特申請撤銷行政復議書”。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撤行決字[2020]第**號),決定撤銷深福公(梅林)行罰決字[2020]**號行政處罰決定。2020年4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深公復終止字[2020]**號)。
2020年4月7日,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本府提出復議申請。2020年4月10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作出《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福府行復辦受字〔2020〕第**號)。2020年4月11日,申請人在補充提交的《申請行政復議申明事項》中確認沒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020年4月20日,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2020年5月13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向申請人發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材料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交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相關證據材料,但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正材料。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具體到本案,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公(梅林)行罰決字[2020]**號),在提起本次行政復議之前,已經向深圳市公安局提出過行政復議申請,在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撤回了該復議申請,被申請人也作出了《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撤行決字[2020]第**號),決定撤銷深福公(梅林)行罰決字[2020]**號行政處罰決定。隨后深圳市公安局同意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深公復終止字[2020]**號)。兩次復議申請都是基于對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公(梅林)行罰決字[2020]**號)不服這一基本事實和理由所提出的,故屬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且申請人逾期未補充提交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陳**的行政復議申請。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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