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華富村東、西區房屋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補償方案》)已在福田政府在線、征收范圍內公布并征求意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市政府令第292號)的規定,現將《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以及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公布如下:
一、《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
在《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13份,其中與《補償方案》內容相關的反饋意見7份,與《補償方案》內容無關的反饋意見6份,主要意見及建議摘要如下:
(一)關于住宅類房屋的產權調換比例。
1.住宅類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1.18給予產權調換,其補償標準偏低;
2.住宅類房屋按照證載建筑面積1∶1.18予以產權調換不合理,應當按照套內建筑面積予以產權調換。
(二)要求單車棚、架空層給予補償。
(三)過渡期臨時安置費標準過低,要求提高至100元/平方米。
(四)回遷安置房是否可以選房,如何選房。
二、《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及相關說明
結合房屋征收有關法規、征求意見情況及項目實際情況,采納了部分反饋意見,《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及相關說明如下:
(一)關于住宅類房屋的產權調換比例。將原有“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1∶1.18予以產權調換”修改為“按被征收房屋房地產權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1∶1.18予以產權調換,或按被征收房屋房地產權證書記載的套內建筑面積1∶1予以產權調換”。
(二)關于單車棚、架空層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本次房屋征收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將依法給予補償。
(三)關于過渡期臨時安置費。過渡期臨時安置費維持原標準不變。依據《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市政府第292號令)附件第三部分的相關規定,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的,征收人應當參照同類房屋市場租金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原《補償方案》的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符合上述規定。
(四)關于選房。本次房屋征收提供與按補償方案換算后應補償給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型面積相近的安置房給被征收人。
(五)將裝修補償由原標準800元/平方米調整為1000元/平方米。
修改后的《補償方案》全文作為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書》的附件,待《房屋征收決定書》下達同步正式公布。
特此通告。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