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2年2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新榮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行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2-16 16:53 來源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新榮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岳鷹
二、案件情況
2021年10月27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福田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深圳市新榮記餐飲管理有 限公司,發現該單位存在以 下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1、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該單位大廳總配電箱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共1處)。當場開出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 1〕1262號和責令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1〕371號。
2021年11月12日,執法人員對該單 位進行復查,經復查,該單位已按規定對“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上的問題完成整改。
2021年11月13日,經局領導批準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根據調查,該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事實成立,有《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復查整改意見書》、《調查詢問筆錄》、音頻資料等證據佐證。
該單位第一項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和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02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單位第二項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及《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1 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對該單位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執法過程
1.2021年10月27日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1年11月12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1年12月23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4.2022年1月12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和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02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及《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1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綜上,對該單位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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