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1年05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朗強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等行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6-21 17:16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朗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炳海
二、案件情況
2021年01月19日,梅林街道執法人員到深圳市朗強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本次執法檢查該單位經營場所,該單位成立于2004年5月8日,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61964672J,高炳海系該單位法定代表人,三樓經營場所面積約1500㎡,四樓經營場所面積約1152㎡,從業人員113人,主要從事電子制造行業。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三樓1處安全通道,四樓1處安全通道,共計占用堵塞2處安全通道、出口);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執法人員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1〕2號,責令限期十日內改正。
2021年02月01日,執法人員到該單位現場進行復查,經復查: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上的問題已按規定完成改正,并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1〕14號。2021年2月2日,執法人員填寫了“立案審批表”,經批準立案調查。
三、執法過程
1.2021年01月19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1〕2號;
2.2021年2月2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1〕14號;
3.2021年04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告〔2021〕80號;
4.2021年04月27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2021〕91號。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三樓1處安全通道,四樓1處安全通道,共計占用堵塞2處安全通道、出口)”問題已在限期內完成整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21),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其法定代表人高炳海處人民幣貳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問題已在限期內完成整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02),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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