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3年9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塔里木河餐廳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9-04 16:50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塔里木河餐廳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08496232F)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
二、案件情況
2023年5月5日,南園街道執法中隊執法員到深圳市塔里木河餐廳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檢查場所為被檢查單位大廳前臺、廚房門前出口旁配電箱、東面安全出口。深圳市塔里木河餐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5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成,從業人員共34人,經營面積1300平方米,主要從事餐飲經營服務活動?,F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1、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現場只提供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執法人 員現場開具(深福)應急責改〔2023〕30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對存在的安全問題于2023年05月16日前整改完畢。2023年5月23日,執法人員到該單位現場進行復查,經復查: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上的問題已按規定完成整改,并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3〕35號。 2023年5月23日,執法人員填寫了《立案審批表》,2023年5月24日經批準立案調查。
主要證據有:(1)《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3〕257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3〕30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3〕35號;(4)調查詢問筆錄;(5)音頻資料等。
三、執法過程
1、2023年5月5日,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3〕30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3年5月23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3〕35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3年5月24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3〕51號);
4、2023年6月9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深福)應急告〔2023〕7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3年6月19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深福)應急罰〔2023〕7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該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現場只提供火災隱患整改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8)的規定,決定對該單位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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