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3年7月典型案例“深圳湘野牧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7-03 16:06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湘野牧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GEADFXH)
法定代表人:趙思宇
二、案件情況
2023年04月24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福田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深圳湘野牧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本次執法檢查由深圳湘野牧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思宇陪同檢查,根據該單位總經理趙思宇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該單位成立于2020年10月15日,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經營面積:600平方米,從業人員:30人(含法定代表人),主要從事餐飲業。經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兩處包房內配電箱(岳麓山房、張家界房)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2、未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該單位有一名電工,馮春平,證件號:T4409811981*******5。只提供了電工證復印件,缺少培訓記錄、培訓考核結果、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執法人員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3〕29號,責令該單位于2023年05月10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05月11日,執法人員到該單位現場進行復查,經復查:《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上的問題已按規定完成整改,并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3〕33號。經審批本案已于2023年05月15日進行立案調查。
主要證據:1.《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3〕215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3〕29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3〕33號;4.《調查詢問筆錄》1份;5.現場檢查照片及錄像;6.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三、執法過程
1.2023年4月24日,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3〕29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3年5月11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3〕33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3年5月12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3〕50號);
4.2023年6月9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深福)應急告〔2023〕70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3年6月19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深福)應急罰〔2023〕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經查明,該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
1.該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兩處包房內配電箱(岳麓山房、張家界房)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1的規定,決定就該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2.該單位未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該單位有一名電工,馮春平,證件號:T4409811981*******5。只提供了電工證復印件,缺少培訓記錄、培訓考核結果、特種作業人員臺賬),該行為違反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42的規定,決定就該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3000元(大寫:叁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決定對該生產單位合并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13000元(大寫:壹萬叁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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