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的義務有哪些?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2-06 09:55來源 : 福田政府在線
答:權利不是絕對的,權利的邊界就是義務。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廣東省信訪條例》第十二條原則性地規定了信訪人的義務。
其一,信訪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其二,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客觀真實,不得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其三,信訪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其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條例之所以從上述四個方面規定了信訪人義務,并不是為了限制信訪人的權利。一方面,義務條款的設定是為了確保信訪人依法信訪,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保障社會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站在信訪人的立場上看,上述規定也有利于信訪事項的解決。比如,要求信訪人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是為了引導信訪人依法、逐級走訪,改變目前普遍存在的越級上訪的現象。實際上解決有關問題的“事權”在本級國家機關,無論信訪人如何越級信訪,最終還是要回到本級國家機關來進行處理和辦理,上級國家機關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本級國家機關辦理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這時候,信訪人再進一步按照規定向上級國家機關信訪,既能更有效地監督有關國家機關,又能更有效地解決自身訴求,也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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