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2-12 09:32 來源 :福田區信訪局
《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6)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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