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如何處理?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9-19 10:10 來源 :福田區信訪局
《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并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后,交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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