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如何運用社會力量化解矛盾糾紛?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0-16 10:13來源 : 福田區(qū)信訪局
《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拓寬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發(fā)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和“兩代表一委員”、社會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權(quán)益,推動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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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拓寬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發(fā)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和“兩代表一委員”、社會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權(quán)益,推動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