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印發《福田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園區(專業樓宇)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8-13 17:57來源 : 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各相關單位:
《福田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園區(專業樓宇)認定與管理辦法》已經中共深圳市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黨組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1年7月26日
福田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園區(專業樓宇)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文化、旅游、體育產業園區(專業樓宇)(以下簡稱:園區(專業樓宇)的申報、認定、考核等相關工作,引導和促進福田區產業園區(專業樓宇)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福田區支持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福田區支持建筑業及建筑裝飾設計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區支持時尚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區支持車公廟片區時尚產業空間供給側發展若干措施》,結合《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及福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園區(專業樓宇)是指在福田區內以文化、旅游、體育為主要內容,主導產業明確、公共服務完善、基礎設施完備及相關產業鏈匯聚,對區域文化、旅游、體育及相關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并經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以下簡稱:區文廣旅體局)認定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園區(專業樓宇)以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主辦為主要發展模式,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高端引領、突出特色、自主創新、重點扶持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區文廣旅體局負責園區(專業樓宇)的認定和指導、考核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園區(專業樓宇)認定
第五條 園區(專業樓宇)的行業認定應當以有利于轄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為宗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申報、擇優認定的原則,兼顧區域平衡。
第六條 申報認定“福田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園區(專業樓宇)”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發展方式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完整的園區(專業樓宇)建設和發展規劃,并符合市、區城市總體規劃和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在土地、消防、環保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
(二)有合理規范的管理機構和運營機制,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專業樓宇)的建設、管理和運營。園區(專業樓宇)運營管理機構統計關系在福田區,有專業的人員負責運營管理,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違規違法經營記錄,注冊地在福田區的法人單位。
(三)園區(專業樓宇)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經營活動提供適宜的硬件保障,滿足企業發展所需的各類公共服務,能夠向入駐企業(或機構)開放提供會議室、會客室、培訓教室等公共空間的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園區(專業樓宇)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產業園區(專業樓宇)用于文化、旅游、體育企業及相關產業鏈企業使用面積應不少于園區總建筑面積的60%。
(五)園區(專業樓宇)物業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申請認定后5年內(含)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屬租賃物業的,要求申請認定后剩余租賃期限在5年以上(含)。
(六)已入駐且符合標準、注冊地址和稅收關系均在園區(專業樓宇)的企業租用辦公面積不少于園區(專業樓宇)總建筑面積的60%;或承諾在認定一年內入駐符合標準的企業承租面積不少于總面積的60%。
(七)園區(專業樓宇)主導產業及行業門類應符合深圳市文化、旅游、體育產業政策重點扶持方向和產業布局規劃,對本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有較強的集聚、輻射和帶動作用。
(八)申報認定的園區(專業樓宇)開發建設符合市、區規定的其它要求及法律法規確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經國家、省、市有關文化、旅游、體育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文化、旅游、體育產業類園區,可直接認定為“福田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園區”。
第八條 區文廣旅體局可根據國家、省、市對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的要求,對園區(專業樓宇)的認定條件進行相應調整,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程序
第九條 申報。運營管理機構申報福田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園區(專業樓宇)認定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福田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園區(專業樓宇)認定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運營方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園區(專業樓宇)為自有物業的,需提交不動產權證書或規劃批文(驗原件留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為非自有物業的,需提交不動產權證書或規劃批文,以及經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等(驗原件留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園區(專業樓宇)產業規劃、功能規劃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等(加蓋騎縫章);
(五)園區(專業樓宇)已入駐企業基本情況清單(加蓋公章);已入駐且符合標準、注冊地址和稅收關系均在園區(專業樓宇)的企業租用辦公面積少于園區(專業樓宇)總建筑面積60%的,需提交一年后入駐租賃比例達到60%的承諾書;
(六)園區(專業樓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情況清單(加蓋公章);
(七)園區(專業樓宇)運營管理機構的上年度納稅證明、信用信息報告(加蓋騎縫章);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初審。區文廣旅體局應于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送達受理回執;不符合要求的,應向申請單位作出說明,一次性告知不合格事項,并退回申請材料。對因提交虛假材料被退回的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對因材料不齊等原因被退回的單位,經過補正后,可重新申請。
第十一條 評審。區文廣旅體局應于送達受理回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文化、旅游、體育產業方面的專家組成不少于5人(含)的專家評審組,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察,并在考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評審報告。
第十二條 認定。對評審不合格的單位,應在形成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不合格原因。對因填報虛假信息被查實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對因未達到基本條件,經改正后,可重新申請。對于初評合格的單位,評審結果將于15個工作日內在“福田政府在線”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區文廣旅體局對反饋的信息進行收集后,將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文廣旅體局授予稱號。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 管理。區文廣旅體局按照堅持質量導向、強化目標管理、推動體制創新、促進健康發展的原則,負責園區(專業樓宇)的日常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園區(專業樓宇)建設,對園區(專業樓宇)實行動態管理;組織開展園區(專業樓宇)之間的交流活動,推動園區(專業樓宇)開展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在園區(專業樓宇)內開展文創政策宣講、金融對接等活動。
第十四條 園區(專業樓宇)運營方責任:
(一)嚴格按照市、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政策,開展園區(專業樓宇)管理工作。
(二)嚴格按照園區(專業樓宇)的發展規劃和運營管理方案,研究、制定和實施園區的年度經營計劃,并確保園區(專業樓宇)完成年度運營指標。
(三)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產業招商、園區(專業樓宇)建設等工作,每季度末報送園區(專業樓宇)企業數量、經營情況等。
(四)健全園區(專業樓宇)服務管理機制,包括內部人員架構、業務流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并及時進行結構和流程的優化調整。
(五)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消防管理等主體責任,督促入駐企業嚴格按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消防檢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 考核。區文廣旅體局依照本辦法以直接考核和委托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每年對園區(專業樓宇)開展考核工作,考核時間為認定或考核屆滿一年后的30個自然日內。考核合格的園區(專業樓宇)享受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園區(專業樓宇)發展方向和定位是否符合各級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法規和辦法的要求。
(二)園區(專業樓宇)發展規劃實施情況。
(三)園區(專業樓宇)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四)園區(專業樓宇)文化、旅游、體育企業的發展情況,如入駐企業的營業收入、納稅、所獲資質和榮譽、專利、知識產權保護等。
(五)園區(專業樓宇)安全生產、消防管理等建設情況。
(六)園區(專業樓宇)管理機構為企業提供服務的綜合評分。
(七)區文廣旅體局認為應當納入考核管理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園區(專業樓宇)若發生以下重大變更行為之一的,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書面報區文廣旅體局:
(一)園區(專業樓宇)功能發生實質變更。
(二)園區(專業樓宇)對規劃和重要文化創意產業項目作重大調整。
(三)園區(專業樓宇)運營管理單位發生變更。
(四)園區(專業樓宇)服務平臺或基礎設施發生重大變更。
(五)影響園區(專業樓宇)經營的其他變更。
如變更后不符合園區(專業樓宇)認定條件,將撤銷相應稱號,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區文廣旅體局對園區(專業樓宇)運營管理機構予以警示:
(一)經營管理不善、服務不到位,考核年度受到入駐企業有效投訴三宗以上的。
(二)未按季度及時報送園區(專業樓宇)經營情況,或報送情況和數據不真實的。
(三)未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檢查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及發展情況或報告情況不真實的。
第十九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區文廣旅體局將要求園區(專業樓宇)運營管理機構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經營管理不善,服務不到位,考核年度受到入駐企業五宗(含)以上有效投訴的。
(三)投入不足,不能按計劃為園區(專業樓宇)提供配套公共服務的。
(四)后續建設不能按計劃組織實施的。
(五)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入駐企業有違法侵權行為的。
(六)文化、旅游、體育產業及其產業鏈相關配套企業入駐率不足所有入駐企業的60%。
(七)未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履行書面告知的。
(八)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未按園區(專業樓宇)的發展方向和定位要求進行運營的。
(九)在當年度連續2次被區文廣旅體局給予警示的。
(十)區文廣旅體局認定的其他需要整改的行為。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園區(專業樓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相應稱號,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園區(專業樓宇)運營不符合市、區相關產業政策的。
(三)宣傳虛假文化、旅游、體育信息,損害消費者利益,并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不服從市、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的。
(五)園區(專業樓宇)運營管理機構或入駐企業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改變園區(專業樓宇)經營范圍或行業性質的。
(七)其他應該撤銷稱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于區政府重點支持的特大、緊缺、關鍵項目以及對未達到相關考核標準的重大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聯審委員會審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