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辦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3-18 00:00來源 : 福田區政府在線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處以上單位:
《深圳市福田區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
第一條 為深化福田區文化體制改革,加強全區公共文化設施管理,提高設施公益性和使用率,確保設施的文化屬性,增強隊伍活力,完善福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更好地實現轄區人民群眾的文化權利,根據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文化部《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由區政府全額出資興建或者租購的,向公眾開放用于文化活動的公益性文化館、文化站、文化廣場、社區文化中心(社區文化活動室)、公共圖書館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由區政府資助興建的文化設施,其所有權屬投資主體方,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積極支持其開展各類公益文化活動。
第三條 福田區公共文化設施管理應堅持規范、專業、便民、公開、安全的原則;區公共文化服務應努力形成“區里有品牌、街道有特色、社區有亮點”的格局;區公共文化設施實行分級管理使用。區級設施主要用于政府品牌文化活動、重點文藝創作、重點扶持社團等文化項目;街道設施主要用于轄區業余文藝團體和具備一定規模的公益文化項目及居民活動等;社區文化設施主要用于社區居民日常文化活動。
第四條 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是區屬公共文化設施的建筑物、場地和物業設備的管理單位。
區文化館(文化中心)是區文化館景田北中心館、福田南分館、石廈南分館、景田南分館(區文化廣場)、園嶺分館、白沙嶺分館、梅林分館(現整體委托雅昌企業集團管理)和將來建成的僑香分館的業務和專業設備管理單位,并向區文化局負責;街道文化站是街道級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向所屬街道辦事處負責,并接受區文化局的業務指導;社區工作站是社區文化中心(社區文化活動室)的管理單位,向所屬街道辦事處負責,并接受所屬街道文化站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條 各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服從設施管理員的工作指引。
區屬和街道文化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活動、展覽等場所,應當設置監控系統,實時掌握各類文化活動的安全等情況,并做好相關資料的保存、保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公共文化設施應體現彈性、便民、利民的服務特點,其日常開放時間應與轄區群眾正常工作、學習時間適當錯開。法定節假日、雙休日的開放時間應適當延長。
區屬文化設施全年開放,工作日開放時間為9時—21時;法定節假日、雙休日開放時間為10時—22時;街道、社區文化設施的開放時間,基本參照區屬文化場館開放時間執行,可根據轄區群眾需要適當調整,但必須保證夜間開放時間。
學校寒暑假期間,各級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活動;各級公共文化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停開放的,應當提前7天向公眾公示。
第七條 各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活動亮點、主要設施特點、活動預安排、富余資源、聯系方法等信息,應當通過本場所張貼和區文化局政府網站、媒體等各種渠道每周、每月或不定期向公眾公開。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時,應以原公開渠道及時更新。
各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館(站)長信箱、問卷調查、政府網站等多種渠道,廣泛收集轄區群眾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意見建議,提高社會參與度,加強社會監督。
第八條 各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舉辦的各類公益文化活動,應當面向轄區所有群眾,動員和引導轄區群眾積極參與。
預計參與人數眾多,可能影響現場秩序和活動質量的,應當通過預約登記、派發入場券、分期舉辦等辦法,控制參與人數,大型活動應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警力維護現場秩序;預計參與人數不足,可能造成資源浪費的,可以取消、合并或者延期舉行,并通過原信息發布渠道及時告知。
第九條 未經區政府批準,不得將各級公共文化場館提供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用作辦公場所或者法人住所,不得縮減各級公共文化設施的規模或者改變其功能。
各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存在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應當于本辦法實施后三個月內完成整改或者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條 下列設備屬于公共文化設施的專業設備。
1、信息網絡傳輸設備;
2、音像攝錄制與攝影投影設備;
3、燈光音響設備;
4、藝術展覽設備;
5、藝術培訓教學教具設備;
6、服裝、道具、樂器;
7、電視電化教學設備;
8、交通工具;
9、其他業務和辦公所必須的設備。
各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專業設備的采購、登記、保管、使用、外借、維修、損壞賠償等配套制度。
第十一條 區屬公共文化設施建筑物、場地和物業設備由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統一維護;專業設備由區文化館(文化中心)統一管理、統一維護;街道、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日常維護修繕由各級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大項維修按規定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專項撥款渠道申報。
任何人因操作失當或者違反管理人員指引,造成公共文化設施損壞的,由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按管理權限依法追究損壞賠償責任。
第三章 區文化館管理機制
第十二條 區文化館(文化中心)為多種身份管理形式并存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其員額由政府確定,所需人員工資、辦公、事業發展、物業管理、場館修繕等各項經費由區政府保障投入。取消原實行的“以費養事,以館養人”模式。
區文化館(文化中心)實行“總分館”管理模式,進一步加強館班子建設,實行崗位責任制;總館對分館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配置”,分館在總館及其業務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業務。
第十三條 區文化館(文化中心)履行下列主要職能:
緊密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組織開展文藝創作和主題文化活動;組織和開展常態文化活動,豐富和活躍廣大群眾的文化生活;指導社會文化活動的普及與提高,加強社會宣傳教育;輔導文藝骨干和社會文藝團隊;組織和開展群眾文化理論研究;合理安排所管設施的富余資源;完成區文化局布置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區文化館(文化中心)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管理特點,按照上級要求,結合本館實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量化分解到各部門、各分館、各崗位,完善績效考核評估體系。各部門、各分館的考核情況,實行公示制度。
第十五條 區文化館(文化中心)實行重大文藝項目負責制。由區文化館(文化中心)根據年度文化活動和文藝創作任務,結合年度經費安排和人力資源情況進行分解,確定項目負責人(或團隊),落實責任制;重大文藝項目負責制的落實情況應作為區文化館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項目負責人(或團隊)的職責為:制定有關文藝項目的具體實施方案;合理安排項目經費;及時報告需要上級協調解決的各類問題和工作進展;確保項目安全并按要求完成任務。
第十六條 在保證常態服務的基礎上,區文化館(文化中心)應圍繞創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示范市先鋒城區的目標定位,根據各場館特點打造具有本館特色的文化項目,形成“一館一特色,全區一盤棋”的品牌格局。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區文化館(文化中心)有關設施,用于從事非區文化部門組織的文化活動,實行申報審批制度,由區文化館統籌安排。
申請人獲安排使用區文化館(文化中心)有關設施的,必須與區文化館(文化中心)簽訂有關消防安全、人身安全、設施保護等責任手續與交接手續,明確使用期限內使用者與文化設施管理單位之間的各項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在保證公益性文化活動使用率的前提下,經文化館(文化中心)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并報區文化局、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同意,區文化館(文化中心)可以適當將各場館資源用于文物展覽、美術展覽、藝術培訓等文化經營活動和演出、講座、電影、出版物展銷等臨時文化經營活動;各類文化經營活動應按照《深圳市福田區政府物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并在收費上向老年人、殘疾人、低保戶、省市勞模和現役軍人實行減免。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區文化館(文化中心)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各類場館租賃合同和合作協議,到期終止不再續簽。仍有效的各類場館租賃合同和合作協議,應向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備案。區文化館(文化中心)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所獲的各類收入,全額上繳區財政。
第四章 街道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南園、福田、沙頭、梅林、華富、香蜜湖等六個街道文化站保持省特級文化站的建設和投入水平;園嶺、蓮花街道文化站在保持省一級文化站的基礎上,努力建成省特級文化站;華強北、福保街道文化站按照省特級站的標準規劃建設。
第二十一條 政府按照省特級文化站每年60萬元,省一級文化站每年50萬元的標準下撥運營經費,此經費用于各街道文化站文化事業發展、公益文化活動、設備采購、設施維護、臨聘或者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區文化局會同各街道辦事處,每年對各街道文化站及文化站長開展業務考評,并將考評結果報區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各街道文化站的考評情況,實行公示制度。
街道文化站藝術團團長、書畫社社長、體育專干的日常管理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但其聘用、調動與辭退,應當征求區文化、體育等部門意見。
第二十三條 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各街道文化站應確定專人負責本街道和各社區的文化信息收集與上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街道文化站應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結合各大節慶,開展各類主題文化活動,豐富和活躍廣大群眾的文化生活;培訓文藝骨干和社會文藝團隊;發現、挖掘基層文化人才、文藝作品、文化創新等各類文化資源。
第二十五條 政府按照每個大型文化廣場每年5萬元的標準,設立文化廣場活動專項經費,各大型文化廣場的文化活動,經所在街道審核后,可以向區文化局申請一定的活動經費資助;大型文化廣場標準由區文化局確定,其申報程序為:先由各街道文化站推薦,經區文化局認定后,報區財政局備案。
各文化廣場分別由街道文化站、社區工作站或相關企業自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鼓勵整合社區各類文化設施資源,逐步推進社區文化中心(社區文化活動室)網絡建設,延伸社區文化服務。凡建有社區文化中心的,由政府每年撥給5萬元專項資金,用于社區文化中心運轉和組織文化活動,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使用街道、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用于從事非區各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組織的文化活動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各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關配套制度,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與本辦法配套適用。
第二十九條 福田區公共圖書館管理,由區文化局根據本辦法的原則,結合各級圖書館的實際,牽頭修訂《深圳市福田區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報區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15日施行的《深圳市福田區公共文化場所管理暫行辦法》(福府辦〔2004〕4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區文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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