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福田區委宣傳部(區文化體育局)關于印發《福田區引進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1-05 00:00來源 : 福田區政府在線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屬各單位:
《福田區引進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六屆七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共深圳市福田區委宣傳部(文體局)
2015年10月26日
福田區引進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引進工作,根據《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參考國家、省、市有關人才引進做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國內外德藝雙馨的體育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按照“雙向選擇、真誠合作、有所作為”的方針,通過多種方式與福田合作,共同推動福田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建設高品質國際化文化強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世界冠軍是指參加由國際體育組織舉辦的世界性綜合性運動會以及單項國際賽事取得冠軍稱號或達到相當級別和影響力的體育人才。所稱文化名人是指在國內或國際某文化藝術領域的領軍人物、代表人物,以及取得杰出成就的知名人物。上述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在辦法中簡稱“文體名人”。
第二章 引進條件、途徑和合作方式
第四條 與福田區政府建立引進合作關系的文體名人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其專長領域內具備卓越的專業成就和突出的行業影響力。
(二)擁有良好的個人道德評價和社會聲譽。
(三)具備良好的社會活動能力。
(四)有良好的合作意愿,與福田區政府由共同的合作方向。
第五條 引進文體名人可通過下列途徑:
(一)主動邀約。根據福田文體和社會發展需要,區政府主動向特定對象發出合作邀約。
(二)社會推介。由社會組織或各界熱心人士向福田區政府推薦、引薦符合條件,并愿意與福田區合作的文體名人。
(三)文體名人自薦。
(四)其他選才方式。
第六條 與引進的文體名人開展合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名人+顧問:聘請引進文體名人擔任福田區文體形象大使或文體顧問,運用引進文體名人的智力成果、領先優勢和廣闊視野為福田區文體事業的長遠發展和重大決策提供指導意見。
(二)名人+宣傳:運用文體名人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感召力,通過與文體名人合作制作公益宣傳海報、視頻、音頻等多種形式,向海內外宣傳福田城區形象及各類公益事業。
(三)名人+公益:借助文體名人在各自領域擁有的專業資源優勢,與文體名人合作舉辦各類品牌化公益文體活動、開展文藝精品創作或引進各類有影響的文體活動。
(四)名人+市場:發揮名人團隊優勢,鼓勵引進名人按照市場規則,以市場經營方式在福田創立、發展文體產業項目,帶動福田文體產業項目水平的提升。
(五)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章 人才支持及保障
第七條 引進的文體名人在相關項目合作上,享受區政府在資金、場地、榮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一)差旅費用。屬短期(一個月以內)合作項目的,在合作期間由區政府參照公務住宿、差旅的相關標準,承擔合作者及其助理人員(限1人)必要的交通、酒店住宿、餐飲等基本費用。
(二)勞務津貼。接受福田區政府邀請參加公益文體活動的,文體名人,根據活動的規模、影響等,每次活動最高可給予10萬元的勞務津貼。
(三)住房租金補貼及市內交通補貼。項目合作期間,引進文體名人確需在福田居住的,區政府可適當向其提供每月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房屋租金補貼和每月最高不超過3800元的市內交通補貼。
(四)項目資助。與福田區政府合作舉辦各類公共文體活動,或引進知名品牌活動的,可申請獲得福田區宣傳文體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項目資助。
(五)場地支持。利用政府物業設立公益性質的文體名人工作室。項目合作期間,引進文體名人可根據項目需要向區政府申請獲得福田名人工作室的免費使用權。
(六)榮譽支持。對通過開展相關公共文體活動,提升福田區形象成績突出,社會效益較大的文體名人,由區政府授予有關榮譽。
(七)由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的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八條 第七條中所列的各項政策,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具體視雙方協議結果和項目具體實施情況,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資金費用在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引進名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納入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并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定后,由區財政局按季度下撥。
第十條 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下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是區文體名人引進工作的領導機構。福田區委宣傳部(文體局)是具體職能部門,牽頭負責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引進工作。具體做好初審人才引進項目、組織專家評審、項目拓展、資金使用、考核評定、激勵獎賞等工作。
第十一條 文體名人引進程序
(一)福田區委宣傳部(文體局)受理名人引進申請,與擬引進名人進行合作協商,對項目申請進行初審。
(二)福田區委宣傳部(文體局)原則上要組織專家對擬引進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及合作項目進行評審。
(三)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對擬引進文體名人及合作項目進行審議。
(四)區政府分管領導與文體名人簽訂合作備忘錄。
第十二條 建立考核機制。對已引進的文體名人的項目合作開展情況建立考核體系。
(一)設立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工作指標。根據引進內容或合作協議,明確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要完成的工作目標及任務。
(二)考核。福田區委宣傳部(文體局)委托第三方績效評估機構對引進的文體名人,綜合其工作表現、項目進度、影響力等,出具評估意見。
(三)專項資金領導小組進行績效審定,并給予最終的評定。
第十三條 建立退出機制。
(一)對因個人原因引致的不再適合作為福田區引進的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的情況時,啟動退出機制,由簽約方提前解除合同,終止支持。
(二)引進的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考核出現不合格的情況時,雙方解除合同,停止合作關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未與福田區政府簽署合作備忘錄,但與福田區政府合作開展項目的其他文體名人,以及具有良好發展潛力的本土藝術創客等優秀青年文藝人才經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可參照本辦法享受相應的鼓勵措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委宣傳部(區文體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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