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扶持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9-23 14:36 來源 :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福田區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扶持,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福田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扶持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5年9月17日
福田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積極性,建立我區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償機制,促進福田區優秀傳統文化繁榮發展,提升城區文化軟實力,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和相關規定,結合福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是指經各級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且產權為非國有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非國有產權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第三條 福田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扶持經費用于福田區內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活化利用、“非遺”代表性項目扶持、“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扶持及“非遺”傳承基地的扶持。扶持經費來源于區財政撥款,列入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年度預算。
第四條 福田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扶持經費的申報、評審、考核和授予,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福田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執行。
第六條 鼓勵社會各類主體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扶持,推行“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規范運作”模式,整合配置社會各類資源,共同參與文物保護單位和“非遺”項目的保護、傳承、利用的扶持工作。
第二章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扶持
第七條 扶持經費支出范圍:
(一)文物維修保護扶持經費支出范圍:
1.文物基礎工作。包括保護規劃編制、開展“四有”保護工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檔案記錄及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前期調查,重大工程前期文物資源勘探、文物本體保護范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數字化保護,以及文物日常安全防范(含日常安全巡查和隱患排除、安全培訓、及時發現和報告制止文物違法行為等)。
2.文物保護工程。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搶險加固、安防、消防、防雷保護性設施建設,低于50萬元(含)的小型修繕、遷移工程等。
(二)文物日常保護扶持經費支出范圍:
1.文物日常養護。含文物日常保養工程(包括文物建筑屋頂外墻除草勾抹,梁柱消殺白蟻,局部揭瓦補漏,文物標志牌維護保養)、文物環境整治項目(包括庭院整理清潔、室內外排水疏導、滅鼠等)、文物簡易加固(包括文物建筑梁柱和墻壁等的簡易支頂加固項目以及古遺址和墓葬等的簡易加固項目)。
2.文物安全防治。含安防設施設備基本配置(包括基本消防器材、防盜設施、防雷設施的配備,應急疏散標志制作張貼等)。
第八條 扶持申請主體:
(一)非國有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權人為扶持經費申請人。所有權人較多的單位可以通過推舉成立文物保護小組,由保護小組的組長作為申請人。
(二)古遺址類文物保護單位由遺址所在范圍用地的現使用或管理人作為申請人。
(三)古墓葬類文物保護單位由其現負責管理的后人推舉代表人作為申請人。
(四)非國有文物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晰的,由所在地街道文化行政部門依相關法規推薦申請主體,報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扶持標準及數量計算方式:
(一)文物日常保護扶持標準
依據文物保護級別確定扶持標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每年每處6萬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每年每處5萬元;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每年每處4萬元;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每年每處2.5萬元;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每年每處1萬元。
(二)扶持單位數量計算方式
原則上每一個文物保護單位按一處計算。文物建筑群、古遺址群等類型的文物保護單位以市、區文物部門核定的相對獨立文物保護單位數量核算。
第十條 申報材料:
(一)各級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已公布的確定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文件。
(二)申請維修扶持經費的材料:
1.文物保護單位所有權或現使用管理狀況的相關文件材料;2.推舉成立文物保護小組、代表人相關材料(多產權文物保
護單位需提供);
3.申請人與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文物保護協議書;
4.提供具有文物保護勘察設計資質單位編制的維修工程方案或通過政府審批的公文;
5.具有造價審核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審核資料及費用票據。
6.其他相關材料。
(三)申請日常保護扶持經費的材料:
1.上一年度文物日常養護工作情況記錄;
2.文物現狀照片;
3.文物日常維護工作費用票據(如票據所載金額低于扶持標準則據實支付);
4.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活化利用扶持
第十一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人(實際管理人或使用人),對已完成修繕的不可移動文物將其作為公益性文化場館利用,如博物館、展覽館、藝術館等,在保證安全、履行完相關報批程序的前提下向公眾開放,可獲得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活化利用扶持。已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統租使用管理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除外。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公益性文化場館的公益用途區域占比原則上不少于文物總建筑面積的50%,且申請經費前三年每年舉辦不少于兩場次優秀歷史文化傳承與推廣活動,每年組織線下活動參與人數不低于10000人次,或線上觀看人數不少于10萬人次。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以保護為前提,利用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發展文化創意、旅游休閑、文化研究,開辦展覽館、博物館及其他形式對文物進行科學合理的活化利用。不可移動文物的活化利用須符合深圳市安全、環保、衛生、防疫等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活化利用扶持標準:
文物活化利用面積50-200平方米,一次性給予扶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文物活化利用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給予扶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
(一)各級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已公布的確定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文件;
(二)活化利用方案及活化利用面積測繪報告;
(三)上年度活化利用活動效益評估報告、參觀人流數量統計報告等;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非遺”代表性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扶持
第十四條 經福田區人民政府或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非遺”代表性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均可申請扶持經費。
第十五條 “非遺”代表性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扶持標準:
(一)國家級代表性項目每年扶持保護單位6萬元;省級代表性項目每年扶持保護單位4萬元;市級代表性項目每年扶持保護單位3萬元;區級代表性項目每年扶持保護單位1萬元。
(二)每個項目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每年扶持1萬元。
第十六條 支出范圍:
(一)搶救性記錄費用,主要包括材料費、信息資料的保存和管理費等;
(二)實物及資料數字化費用,主要包括網絡通用費、數字資源管理或維護費等;
(三)傳承費用,主要包括場所租用費、場地設施維修或維護費、培訓班及培訓教材編制費、學徒實踐用具購置或租賃費,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扶持等;
(四)技藝研究費,主要包括課題調研費、聘請專家費、論證費、實驗費、材料費、成果出版費等;
(五)宣傳費,主要包括展覽展示費,宣傳資料制作費,場地及設備租賃費,演出費,出版費,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進社區規劃設計費,教材印刷光盤制作費等。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
(一)各級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已公布的確定為“非遺”代表性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文件;
(二)保護單位對該項目履行職責的工作總結,包括工作成績及相關問題;
(三)傳承人義務履行情況,開展相關傳承活動情況;
(四)下一年度“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計劃;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非遺”傳承基地扶持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非遺”項目保護單位建立“非遺”傳承基地。
第十九條 經福田區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非遺”代表性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均可申請扶持經費。
第二十條 “非遺”傳承基地扶持金額標準:
(一)傳承基地面積100-300平方米,申請扶持前一年內開展不少于10次高質量傳承活動,每次線下活動參與人數不少于1000人,或線上活動均不少于5萬人觀看,好評率不低于85%,宣傳推廣圖文發布不少于20次,一次性給予扶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二)傳承基地面積300-500平方米,申請扶持前一年內開展不少10次高質量傳承活動,每次線下活動參與人數不少于2000人,或線上場均不少于10萬人觀看,好評率不低于90%,宣傳推廣圖文發布不少于20次,一次性給予扶持金額不超過40萬元;
(三)傳承基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基地,申請扶持前一年內開展不少10次高質量傳承活動,每次線下活動參與人數不少于3000人,或線上場均不少于15萬人觀看,好評率不低于95%,宣傳推廣圖文發布不少于20次,一次性給予扶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一條申報材料:
(一)“非遺”傳承活動方案;
(二)“非遺”傳承活動成果資料;
(三)“非遺”傳承活動實際支出費用票據;
(四)傳承基地面積測繪報告;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章 申報與驗收程序
第二十二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通知,申報單位按扶持項目類型,提交申報材料,扶持經費的申報時間一般為每年5月。
第二十三條 根據不同扶持類別,扶持項目的經費申報流程如下:
(一)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扶持、“非遺”代表性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扶持
1.申報單位填寫《扶持經費申報書》,向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2.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確定具體扶持金額后在年度預算內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經費撥付手續;審核不通過的,不予撥付扶持經費。
(二)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活化利用扶持、“非遺”傳承基地扶持
1.申請人備齊材料向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費補助申請;
2.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3名以上的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審查、評估、論證,提出初步意見;
3.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確定具體扶持金額后在年度預算內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經費撥付手續;審核不通過的,不予撥付扶持經費。
第七章 考核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 與申報單位和個人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以及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條 對于發生過文物安全事故、文物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或文物在利用過程中遭受破壞的,暫緩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申報資格,待完成整改并經文物行政部門驗收后恢復申報資格。
第二十六條 扶持經費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并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扶持經費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扶持范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確保專款專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率,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變動的,應報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本扶持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合理安排、公開透明的原則。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和文化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考核和審計。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申請單位或個人應如實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并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凡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經費等情況,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以下方式處置:
(一)追回被騙取的全部扶持經費;
(二)取消騙取扶持經費單位三年的申報資格;
(三)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扶持經費不得用于發放人員工資;不得用于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和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接待、餐飲、差旅、車輛使用等支出;不得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支出。
第三十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管理職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保護利用扶持辦法、申報通知、監督考核和結果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三十一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申報、評審、監管工作中,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經費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時享受。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經費扶持政策和福田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項,適用于本辦法,同時又適用于福田區其他扶持政策時,從高執行,不予重復扶持。
第三十三條 “非遺”項目保護單位舉辦具有重要意義的公益性活動,經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議”制度另行予以扶持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扶持的非遺傳承基地組織的非遺傳承保護活動,在出版、宣傳、展覽等相關活動時需注明“獲得福田區文化遺產保護經費資助”或征得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通過后以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參加。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田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扶持辦法》(福文規〔20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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