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室外健身器材維護保養實施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9-12 18:08來源 : 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各相關單位:
《深圳市福田區室外健身器材維護保養實施辦法》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后,已報中共深圳市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4年9月6日
深圳市福田區室外健身器材維護保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室外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維護保養,提高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壽命,保障使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創造良好的健身環境,滿足人民群眾開展健身活動的基本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以及《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印發〈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工作文件,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室外健身器材,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公眾開放的,用于開展健身活動的室外健身路徑、室外乒乓球臺及其相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
本辦法所指的室外健身器材維護保養單位,是指通過政府采購選擇的,負責福田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室外健身器材維護保養的單位。
本辦法所指的責任單位,是指社區居委會、公園(廣場)管理部門、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等接收室外健身器材的組織和單位。
第三條 福田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室外健身器材的監督管理。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室外健身器材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室外健身器材維護保養單位的職責
(一)接受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的監督,具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室外健身器材的維修與維護,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據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的意見、要求,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室外健身器材維護保養的計劃和管理、維修、服務的具體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室外健身器材的正常使用和專業維護保養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財力,建立一支專業的巡查隊伍,保證室外健身器材的完好率和使用壽命。指定專職巡檢員在本行政區域街道社區定期定點巡查室外健身器材,并定期抽查《巡查情況記錄》;
(四)定期為專職巡檢員提供充分的教育培訓;
(五)設立24小時受損熱線電話,接收公眾對破損健身器材的情況反映,并及時維修。在接到損壞報告或巡查過程中發現器材的損耗、缺失、被盜等現象,應指派專業人員在2小時內前往現場進行維修、維護、補充,并在24小時內修復完畢,維修維護的器材應滿足正常器材所具備的使用功能,并配合責任單位進行驗收;
(六)定期向責任單位和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室外健身器材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五條 專職巡檢員的職責
(一)通過日常的巡查工作,保障室外健身器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確保公眾安全;
(二)定期對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檢查,杜絕室外健身器材帶故障運作;
(三)專職巡檢員必須掌握分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室外健身器材的具體情況,建檔備案;
(四)在責任單位的協助下,專職巡檢員至少每15天完成一次對其所負責區域內所有室外健身器材的巡查。通過每月兩次以上的巡查,落實對室外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維護保養,并做好登記;
(五)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的巡查,對有安全隱患的器材及時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器材的完好率;
(六)接到公眾的投訴、求助時,應耐心,熱情接待,迅速查明情況,立即作出處理,不得拖延、推諉,不得訓斥公眾;
(七)專職巡檢員應對巡查過程中室外健身器材的各種情況進行記錄,如實填寫《巡查情況記錄》。
第六條 責任單位的職責
(一)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因地制宜選擇室外健身器材安裝的場地,并對器材的安裝和使用情況進行登記造冊;
(二)室外健身器材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保障公共體育設施用于開展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活動;
(三)責任單位應支持、配合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維護保養單位做好室外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維護保養工作,維護室外健身器材的完好;
(四)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作用,安排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室外健身器材的場地上指導公眾科學正確地使用健身器材;
(五)為了確保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使用,對于達到使用年限的室外健身器材,應及時上報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經查實確認后應拆除,同時可向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更換室外健身器材;
(六)對于損壞室外健身器材者,責任單位應責成其照價賠償或進行修復,對侵占和故意破壞設施者,責任單位應及時上報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
本條第三項、第五項所稱責任單位不包括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職責由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履行。
第七條 室外健身器材維護保養單位為需維護保養的器材購買產品責任險,器材維護保養所需的費用,由責任單位負責向區政府申請。
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區政府投資室外健身器材的實際情況,確定維護保養的費用。每年維護保養的費用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在合同年度中,所有因器材損耗、缺失、被盜等發生的維護保養費用均在該項費用中開支,超出部分由負責維護保養的單位支付,負責維護保養的單位不得以經費超支而使用劣質產品。
第八條 器材達到產品使用年限,原則上要求進行報廢處理。報廢的程序需要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三家單位共同出具證明意見認可。
第九條 責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不能保證室外健身器材對公眾開放;
(二)不能保證室外健身器材正常使用;
(三)利用室外健身器材從事、開展與室外健身器材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活動的;
(四)出租室外健身器材的;
(五)未將室外健身器材的名稱、地址、器材項目等內容報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責任單位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依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對不能履行合同所定的義務和責任,未按本辦法規定對轄區范圍內的室外健身器材進行管理和維護保養的,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及責任單位有權依法追究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的維護保養計劃,報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田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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