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1-10 11:53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各地級以上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根據《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57號,以下簡稱“文化和旅游部《通知》”)要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規范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取消外商投資比例限制。將“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事項名稱,統一規范為“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審批權限不變,申請材料、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與內資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娛樂場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娛樂場所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有關場所規定含義理解和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以下簡稱“《答復意見》”)以及文化和旅游部《通知》的相關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前已開設在學校、幼兒園周邊的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機關在辦理經營許可證延續或變更時,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切實落實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周邊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法定要求。
三、科學制定學校、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及測量方式。根據《答復意見》和文化和旅游部《通知》相關規定,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明確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距離不得少于100米。同時,繼續執行國家和我省現行關于學校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不得少于200米的規定。學校、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距離,統一按照交通行走距離進行測量確定。即,距離測量方法: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任何一個進出門與學校、幼兒園任何一個進出門之間,按照交通行走規則進行測量分別不得少于200米和100米。
四、強化與教育行政部門行政審批會商、信息共享機制。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在審批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時,要加強與同級教育部門的溝通聯系,避免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后周邊范圍內出現學校、幼兒園。教育行政部門在規劃、審批學校、幼兒園時,要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充分會商,結合用地規劃和學校、幼兒園布局要求,在選址時盡量避免其周邊范圍內存在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五、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證照分離”改革精神,統一使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辦理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事項,壓縮審批時限,優化審批流程,做好審批服務,提升審批效能。對受影響的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要多采取行政指導、釋法普法等多種形式落實法定要求。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實施之前發布的文件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教育廳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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