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特殊人群實施掛號優惠政策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8-17 00:00來源 :
關于對特殊人群實施掛號優惠政策的通知
區屬各醫療衛生單位: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更好地落實對特殊人群的掛號優惠政策,確保群眾的醫療衛生福利,為轄區營造和諧的衛生服務氛圍,請各單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落實殘疾人、軍烈屬、老年人和低保戶的掛號優惠政策。以上四類特殊人群的掛號優惠依據分別為:
一、殘疾人:根據《深圳市扶助殘疾人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市籍殘疾人可憑《殘疾人證》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和優先取藥,同時免收掛號費。
二、軍烈屬:根據《深圳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革命烈屬、傷殘軍人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老復員軍人,到各級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診時,分別憑“撫恤優待金領取證”、“革命傷殘軍人證”和“優撫對象補助優待金領取登記證”,優先看病,免收門診掛號費。
三、老年人: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優惠待遇的通知》(深府辦〔2000〕47號)第二條規定,享受敬老優惠待遇的老年人持市老齡工作委員會頒發的《深圳市敬老優待證》,在市、區所屬各醫院看病,掛號費享受半價優惠。
四、低保戶:關于對低保困難群眾的掛號優惠辦法,由區衛生局正式批準成立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根據《深圳市福田區低保戶困難群眾社區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現將相關法規和文件一并摘錄下發,請各醫療單位認真閱讀,對照優惠對象的具體要求落實優惠政策。
附件:
1.深圳市扶助殘疾人辦法(摘錄)
2.深圳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摘錄)
3.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優惠待遇的通知》(摘錄)
4.深圳市福田區低保困難群眾社區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深圳市扶助殘疾人辦法(摘錄)
發布主體:深圳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5年12月2日,生效日期:2006年2月1日
第一條 為了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使殘疾人能夠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建設和諧深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的勞動就業、培訓、教育、醫療康復、文化體育、法律服務等扶助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本市戶籍自然人。
……
第十三條 殘疾人在市內各級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醫時,憑《殘疾人證》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和優先取藥,同時免收掛號費。
附件2:
深圳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摘錄)
發布主體:深圳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1998年7月29日,生效日期:1998年7月29日
……
第十八條 革命烈屬、傷殘軍人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老復員軍人,到各級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診時,分別憑“撫恤優待金領取證”、“革命傷殘軍人證”和“優撫對象補助優待金領取登記證”,優先看病,免收門診掛號費。醫院應設立明顯的優先、優惠標志。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指導,督促落實。
附件3:
關于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優惠待遇的通知(摘錄)
深府辦〔2000〕4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切實為老年人辦好事、辦實事,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老年人給予享受敬老優惠待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我市戶籍,男年齡滿65周歲、女年齡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敬老優惠待遇。
二、享受敬老優惠待遇的老年人持市老齡工作委員會頒發的《深圳市敬老優待證》,可享受以下優待:
……
(六)在市、區所屬各醫院看病,掛號費享受半價優惠;
附件4:
關于修改《深圳市福田區低保困難群眾
社區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對《深圳市福田區低保困難群眾社區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福府辦〔2005〕71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政府及社會利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站)開展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修改為“為貫徹落實政府及社會利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開展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第十一條“各街道社區醫院負責協調、幫助社區醫療救助對象選擇約定……”修改為“各街道所在地區屬醫院負責協調、幫助社區醫療救助對象選擇約定……”。
附件:《深圳市福田區低保困難群眾社區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經修訂)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深圳市福田區低保困難群眾社區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政府及社會利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開展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貧困人員醫療救助的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區醫療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充分利用社區衛生服務資源,深入開展社區醫療救助工作,鼓勵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困難群眾提供優惠醫療服務,鼓勵低保人員選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首選醫療定點單位。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三條 救助對象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戶籍居民;
(二)本區規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
第三章 約定機構和救助類型
第四條 由區衛生局正式批準成立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為我區社區醫療救助約定機構。社區醫療救助對象應就近選擇一個約定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并上報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科備案。
第五條 社區醫療救助類型
(一)普通門診醫療救助;
(二)慢性疾病(高血壓、糖尿病、腫瘤)醫療救助;
(三)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四章 救助待遇
第六條 適用普通門診醫療救助類型的對象,可享受普通門診免掛號費、免診察費、免出診費及減收服務費(包括治療費、注射費、手術費)、減收檢查費(包括心電圖、B超、X光)的優惠醫療服務。社區醫療救助對象享受普通門診醫療救助標準為每月48元。減收額度為深圳市物價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的50%。
第七條 適用慢性疾病醫療救助的對象可享受普通門診和家庭病床的醫療救助服務,慢性疾病醫療救助標準為每月96元。
第八條 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按區社會救濟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社區醫療救助屬于我區對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其中的一種類型,各部門要充分尊重低保對象的意愿,引導低保人員進行選擇。
第十條 申請社區醫療救助時,申請人應當持有效的“低保證”或區民政局出具的“特困”證明,申請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社區醫療救助者同時提供社區醫院疾病診斷書,向居住地所在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提交申請表格,經核實申請人的證明和相關材料,由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審核同意,按適用類型救助。同時報區社會救濟與捐贈中心和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科備案。
第十一條 各街道所在地區屬醫院負責協調、幫助社區醫療救助對象選擇約定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對約定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服務價格定期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資金來源與管理
第十二條 社區醫療救助資金屬于專項資金,從區社會救濟資金中列支。每半年由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根據使用情況向區社會救濟與捐贈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后,由區社會救濟與捐贈中心按實劃撥。
第十三條 持有效低保證或區民政局出具“特困”證明的社區醫療救助對象可在約定社區健康服務中心記賬治療,其中享受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約定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對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情況進行登記,保存好有關的救助清單備查。區衛生局及區社會救濟與捐贈中心可定期對社區健康服務中心的有關醫療服務進行檢查。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五條 區財政、民政、衛生部門負責制定社區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制度,做到專賬管理,專款使用;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社區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 各相關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加強規范管理,確保醫療優惠政策的落實。承擔社區醫療救助任務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應在規定范圍內,參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城市低保對象提供治療。若約定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區衛生及民政部門可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七條 從事社區醫療救助審核、審批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條件和審批程序的;(二)為申請人出具不實證明及材料的;(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詐騙醫療救助資金的。
第十八條 社區醫療救助對象或醫務人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款的,由區民政與衛生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并追回相應款項;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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