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復工復產稅費優惠政策問答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4-22 00:00來源 :
2021-04-22
一、退役軍人成立的連鎖餐飲企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營業,虧損嚴重,可享受哪些政策優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 年第4號)規定 :自2020 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 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 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 以上。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納稅人應在《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填入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所屬的具體行業三項信息,并對其符合政策規定、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選的所屬困難行業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退役軍人投資經營的賓館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可以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嗎?
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受疫情影響發生重大虧損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當地有關規定申請房土兩稅困難減免,具體辦理建議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重大損失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中小企業,如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和稅務部門出臺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可申請享受房土兩稅減免。申請流程建議向當地稅務機關咨詢。
三、退役軍人經營一家小型制造企業,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元,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他的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四、退役軍人企業可以享受哪些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20〕33號)規定: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五、退役軍人企業可以享受職工醫保費減征優惠嗎?
《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20〕33號)規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六、退役軍人的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2018年3月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他的公司能否根據今年新政策,聲明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2020年3月1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退役軍人的公司可以提交聲明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但僅能對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貨物勞務申報出口退(免)稅,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出口的貨物勞務不能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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