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2-26 00:00來源 : 福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一、修訂背景
2013年以來,國家和省相繼出臺了《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軍區關于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2014〕34號)文件,標志著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步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而我市現行的隨軍家屬政策是2006年出臺的《關于轉發市勞動保障等部門〈深圳市促進隨軍家屬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府辦〔2006〕163號)文件,部分條款內容相對滯后,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指導性趨于弱化,相關的補貼待遇水平也較低。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確保將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落實到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退役軍人局牽頭組織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和深圳警備區對深府辦〔2006〕163號文件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深圳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分工
《辦法》第六條明確了由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安置隨軍家屬的有關工作,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能,協助實施本辦法;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人力資源、國資等相關職能部門提供安置就業崗位,會同深圳警備區擬制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方案;深圳警備區負責牽頭協調駐深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會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匯總駐深部隊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基本情況及安置需求;駐深部隊積極主動配合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督促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通過明確職責分工,推動各單位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共同促進隨軍家屬充分就業、穩定就業。
(二)明確了不同身份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辦法
根據中央和省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辦法》第十一至十四條,對隨軍前分別是公務員、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勤技能人員、國有企業職工的隨軍家屬,根據其隨軍前所在單位的類型,明確了相應的安置主體、安置原則和安置方法。對于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明確由接收單位在編制職數范圍內進行安置;隨軍前是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結合用人單位和家屬本人實際,原則上在編制內拿出相應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勤技能人員的隨軍家屬,由安置所在區在機關、事業單位中提供財政直接或間接支付工資的崗位,薪酬待遇參照中級專業技術雇員標準執行;隨軍前是國有企業職工的隨軍家屬,按照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本市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拿出相應數量的崗位,實行指導性雙向選擇安置。
(三)提高了隨軍家屬的補貼標準
1.提高了隨軍家屬的就業補貼標準。本《辦法》第十六條對我市隨軍家屬的就業補貼標準做了相應調整,崗位補貼由每人每月800元調整為900元,企業獎勵由每人每月200元調整為300元,社會保險補貼由每人每月300元調整為我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交標準的100%。同時,結合工作實際,為便于就業補貼準確及時發放,對補貼的發放方式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進行了規定,增強了《辦法》的可操作性。
2.提高了隨軍家屬的未就業補貼標準。《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了未就業隨軍家屬的補貼發放主體和補貼標準:發放主體為駐軍所在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所需經費由區財政解決;未就業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貼按照當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30%計發;未就業隨軍家屬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我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交標準的100%給予補貼。
(四)明確了優先安置、推遲安置的有關情況,并加大了對拒絕接收安置隨軍家屬單位的處置力度
根據粵府〔2014〕34號第十一條規定,《辦法》第十五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家屬,立功以及高危崗位軍人家屬等幾類軍人家屬實行優先安置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同時,結合工作實踐,《辦法》第十條對隨軍家屬推遲安置的有關情況進行了明確。
此外,根據粵府〔2014〕34號第二十條的規定,《辦法》第十九條加大了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安置單位的處置力度,督促市、區各級單位提高政治站位,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緊抓實抓出實效,切實提高我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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