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是怎樣確定的?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12 09:24來源 : 福田區審計局
答:制定切實可行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是保障經濟責任審計順利進行和保證審計質量的基礎和前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應集中管理、統一安排,并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有重點地選擇確定。
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的制定程序如下:
一、每年年底,由組織、紀檢監察、人事等有關部門向聯席會議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初步意見。
二、召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由聯席會議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初步意見,在充分考慮審計機構的實際承擔能力的基礎上,根據本單位的工作重點、干部監督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需要,統一協調,擬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從當前審計部門審計力量來看,很難承擔過多的審計項目,否則會降低審計質量,使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因此,在確定年度審計計劃時,要本著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保證重點審計項目的審計質量。在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有關部門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對象,優先安排審計。
遇有下列不具備經濟責任審計條件的情況,一般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一)領導干部任職的單位已被撤并,有關當事人已經無法找到的;(二)領導干部已離開任職崗位二年以上的;(三)領導干部已被紀檢監察或公安司法部門立案調查的;(四)領導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響審計部門公正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崗位的;(五)其他無法正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
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經本級黨委、政府(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以聯席會議文件的形式加以確定,列入審計部門的審計工作計劃。四、干部管理部門根據確定的審計工作計劃以書面形式委托審計部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審計項目的干部管理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并報經本級黨委、政府(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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