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圳市福田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1-12 14:50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
人民調解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繼承發揚我國民間調解的傳統并不斷發展完善起來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解決糾紛、緩解社會沖突、穩定社會秩序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體現了中國傳統訴訟文化最高價值導向。人民調解員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治、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職責使命,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對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平安和法治建設,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保障人民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司法部《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和《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深司規〔2022〕1號),區司法局、區財政局聯合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結合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聯合制定并印發了《深圳市福田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創新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端用力,加強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實現矛盾糾紛分層分類管理,推進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經費調整的法律依據
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中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保障辦法”規定:“為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地方財政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的安排和發放應考慮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糾紛的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的規范化程度。補助和補貼標準可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機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專家庫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咨詢專家補貼經費。”
《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對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等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區可以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三、《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一)調整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標準的具體情況
《實施細則》將原簡易糾紛案件、疑難復雜糾紛案件、重特大糾紛案件三類補貼案件,調整為簡易糾紛案件、普通糾紛案件、重大糾紛案件、特別重大糾紛案件四類。具體補貼標準如下:
1.簡易糾紛,每宗補貼額度為120元。簡易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案當事人數在5人以下,或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或經4次以下調解即達成協議并履行,或一般的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侵權糾紛、生產經營性糾紛,或其他各類簡易矛盾糾紛。
2.普通糾紛,每宗補貼額度為300元。普通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案當事人數在5人以上、11人以下,或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50萬元人民幣以下,或發生在相鄰社區之間的地界、路權、水權等權屬爭議糾紛,或涉及醫療、工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等糾紛。
3.重大糾紛,每宗補貼額度為1600元。重大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案當事人數11人以上、31人以下,或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或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進京上訪,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或跨區、街道的案件糾紛。
4.特別重大糾紛,每宗補貼的補貼額度為3200元。特別重大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案當事人數31人以上,或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涉及政策性、歷史遺留問題,如征地拆遷、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發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群體性矛盾糾紛,或上級交辦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
(二)文件確立的主要制度
《實施細則》充分結合我區人民調解工作實際,確立了街道司法所初審、區司法局審查發放的制度。《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了案件補貼經費由區司法局發放,街道司法所收到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匯總表》和《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個案登記表》后進行初審并加蓋單位公章,報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區司法局在收到初審意見后,可以采取檢查卷宗、走訪當事人等方法進行實質性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發放補貼經費;對申領手續不完備、調解卷宗不規范的,區司法局應當督促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合格的應當予以發放。
四、其他說明
增設“調解不成功的重大糾紛案件和特別重大糾紛案件,可以按相應補貼金額的30%領取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條款。在人民調解工作中,重大糾紛案件和特別重大糾紛案件調處難度大,群體性特征明顯,雖然糾紛最終沒有成功,但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通過開展普法,積極引導糾紛當事人循合法途徑解決紛爭,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對調解不成功的重大糾紛和特別重大糾紛案件,結合我區財政實際給予相應辦案補貼,不僅有利于鼓勵人民調解員積極參與重大、特別重大糾紛調處工作,并及時鞏固調解成果,體現調解的價值;也有利于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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