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事項調查通知書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04 17:13來源 : 福田區司法局
深福司律投調字〔2025〕第2534號
潘俊藝律師:
我局收到李超華投訴你原在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執業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材料。根據《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處理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六條,我局將對相關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請在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照《投訴事項調查要點》(見附件),向我局提交書面陳述和佐證材料,并將上述材料掃描版本發送至ftsflgk@szft.gov.cn。
根據《辦法》第十七條,如你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拒不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不實、虛假的材料,或者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材料的情形,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嚴肅處理。
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
2026年1月4日
投訴事項調查要點
為維護被投訴人和投訴人的合法權益,經對投訴材料進行梳理,被投訴人須圍繞以下要點進行說明,并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佐證該要點的證據材料:
1.請你說明你是否接受李超華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如是,請你詳細說明接受委托的時間及接受委托代理的案件情況。
2.請你詳細說明你是否于2019年7月24日通過支付寶轉賬收取李超華7000元?如是,請你詳細說明該費用是否為律師費,并說明具體委托事項。
備注:1.書面陳述須對照上述要點逐一進行說明,佐證材料可為委托代理合同、律師事務所賬戶收費的憑證、收費票據、案件卷宗等;2.提交的每份材料都須加蓋公章或騎縫章,或親筆簽字,并注明提交時間,多頁材料可僅在每份材料的首頁注明提交時間;3.提交的材料須制作材料清單,寫明各項材料的名稱、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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