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福田府行復〔2023〕457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2-15 14:54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
福田府行復〔2023〕457號
申請人:李婷婷,女,公民身份證號:440582××××3628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區委大樓19樓北側
法定代表人:王顯軍,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深福司律投答字〔2023〕第128號《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事項答復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作出的深福司律投答字〔2023〕第128號《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事項答復書》。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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