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辦公廳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社區工作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區工作站的規范管理,深入推進社區建設,建設和諧社會,根據《深圳市社區建設工作試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是指社區工作站服務的地域范圍。
社區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區的服務平臺,協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社區開展工作,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
第三條 社區工作站在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市、區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門的業務指導。
社區黨組織是社區組織和社區工作的領導核心,居委會、社區工作站等各類社區組織要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共同推進社區各項事業。
第二章 社區工作站的設立
第四條 社區工作站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由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區民政和機構編制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社區工作站的設立,應有利于社區管理和服務,有利于整合社區資源,有利于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六條 設立社區工作站一般以每個社區工作站轄常住人口約6000~10000戶為標準,并參考社區類型、面積等因素。
相對獨立完整、物業管理完善的大型社區,可以超過前款標準設立社區工作站。
對社區內物業管理相對完善的住宅區,政府通過委托的方式將社區行政事務交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可核減社區工作站的工作人員員額。
第三章 工作職責和工作方法
第七條 社區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一)社區綜合管理事務: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及時通知并協助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處理各種違法行為;負責社區檔案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并組織實施社區發展規劃;參與建設和管理社區基礎設施;指導建立社區義工組織和開展社區義工活動;協助開展社區統計工作,采集社區人口、單位、設施等各種信息并按規定上報;協助開展社區統戰工作等。
(二)社區安全事務:協助管理社區內出租屋和流動人口;協助開展社區消防及安全生產工作;協助社區民警維護社區治安,參與群防群治,配合、落實維穩及綜治工作進社區。
(三)社區法制事務: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咨詢和法律進社區、法律援助等活動;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矛盾;協助開展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等。
(四)社區健康事務:協助開展社區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衛生部門開展社區健康服務、衛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區醫療救助等工作。
(五)社區人口和計生事務:大力倡導社區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為社區居民提供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經常性管理,全面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六)社區社會保障和社會事務管理:負責社區低保對象、殘疾人、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等群體的管理;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勞動保障工作,采集相關信息,為社區居民提供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咨詢,協助處理勞動保障信訪;協助開展賑災救濟、雙擁、老齡、殯葬管理等工作。
(七)社區文化事務:加強社區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各種宣傳活動,辦好社區宣傳欄;組織科學普及、國防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組建社區文體隊伍,開展文體和讀書活動等,創建學習型社區、文明社區。
(八)社區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事務:負責社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社區綠化、美化、凈化工作,與有關單位、門店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保護社區環境;協助做好犬類管理工作;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社區內環保事務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等。
(九)社區協調事務:協助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事務,依法組織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及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并處理好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相互關系。
(十)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與其工作手段相適應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 政府工作部門不得直接向社區工作站委派工作任務,凡需社區工作站協助完成或承辦的工作事項,必須經區社區建設工作委員會審核批準。
政府工作部門要求社區工作站協助或承辦的臨時性、非常規性工作,應實行“費隨事轉”,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九條 社區工作站應協助做好社區信息化工作,開設“一站式”服務窗口,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便利和服務。
社區工作站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社區工作站開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社區工作站與居委會應相互支持、協調與配合,共同做好社區工作。
社區工作站應接受居委會的監督,聽取居委會的意見和建議;積極配合和支持居委會依法開展社區居民自治、反映社情民意、辦理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工作;支持居委會和社區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共同建設和諧社區。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社區工作站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等組織參加的社區事務協商議事制度、廉政建設制度、站務公開制度、財務制度、學習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等,加強社區工作站建設。
第四章 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的管理,原則上參照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雇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實際,確定全區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總員額,并根據各社區類型、面積、人口等,核定各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員額。
每個社區工作站一般配備5至15名工作人員,其中站長1名,可根據工作需要配站長助理,但最多不得超過2名。人口較多、面積較大的社區,可適當增加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員額。
第十四條 對原居委會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后,可過渡為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具體辦法由各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出現缺額的,實行公開招聘。
社區工作站招聘工作人員,由街道辦事處提出雇用計劃報區人事主管部門核準;區人事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公開招聘,并參照公務員、職員錄(聘)用的有關規定組織筆試、面試和體檢。
第十六條 應聘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愿意履行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義務;
(三)3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大專以上學歷;
(五)符合規定的崗位條件。
本市戶籍人員應聘人數不足的,經區人事主管部門核準,可以招聘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根據崗位要求和考試、考核、體檢結果,確定擬雇用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名單并簽訂雇用合同。
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每一雇用期不超過三年,可連續雇用。
第十八條 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情況,根據不同崗位性質和工作量,參照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雇員的工資標準確定。
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兼任居委會成員的,不享受居委會成員補貼。
第十九條 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安排補休。
第二十條 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由街道辦事處按照客觀、公正、民主的原則進行考核。包括試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等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 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的考核遵循以下程序:被考核者個人進行工作總結和自評;社區工作站寫出評語;街道辦事處在充分征求社區居民意見的基礎上予以評定。
社區工作站站長、站長助理的任命和考核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站長和站長助理的任命結果應報區人事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考核結果作為對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正式聘用、續聘和獎懲的依據。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應當解除雇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對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區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處理。
第五章 辦公設施和經費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統籌解決社區工作站的辦公用房和辦公設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社區工作站正常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社區工作站與居委會分設時,各區應對原居委會的資產進行產權清理,屬國有資產的,產權劃歸區人民政府所有,其中辦公設施、活動場所等可交付社區工作站使用。
第二十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將社區工作站的辦公經費、工作經費、人員工資和補貼等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社區工作站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規定,規范經費支出管理。各區應加強對社區工作站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區可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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