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福田政府在線
深府〔1999〕123號(1999年6月28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加強軍隊和國防建設,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廣東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按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60%;
(二)被大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5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40%;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30%;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20%。
對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榮立多次功勛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勛的增發比例計算。在服現役期間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集體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個人不增發撫恤金。
第三條 “三屬”(烈屬、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當年的年撫恤金標準,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農村人均純收入為參照基數確定年撫恤金比例。所需經費,除國家下撥部分外,市、區財政各負擔50%,由“三屬”戶口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按月發給:
(一)屬孤老、孤兒且無固定收入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城鎮戶口的,按不低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農村戶口的,按不低于全市農村人均純收入的115%的標準確定;
(二)年老生活困難或子女幼小者,城鎮戶口的烈屬和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按不低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5%,病故軍人家屬按不低于40%的標準確定;農村戶口的烈屬和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按不低于全市農村人均純收入的95%,病故軍人家屬按不低于80%的標準確定;
(三)生活一般者,城鎮戶口的烈屬和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按不低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5%,病故軍人家屬按不低于30%的標準確定;農村戶口的烈屬和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按不低于全市農村人均純收入的70%,病故軍人家屬按不低于60%的標準確定。
第四條 享受國家定恤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以戶計算)的優待金,城鎮居民戶口按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50%,由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農村戶口按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30%由當地鎮人民政府發給。
第五條 烈士(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配偶,攜帶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其本人原則上不再享受定恤待遇,未成年子女可以繼續享受定恤待遇。
第六條 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由戶口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按國家標準發給傷殘撫恤金或保健金。同時按年撫恤金的20%、年保健金的40%增發年傷殘補助金。
第七條 在鄉革命傷殘軍人生活補貼,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分別按下列比例確定標準,所需經費,除國家下撥部分外,市、區財政各負擔50%,由戶口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按月發給:
(一)在鄉革命傷殘軍人生活補貼,按照現行傷殘等級和傷殘性質,分設14個級差。特等因戰傷殘軍人的生活補貼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或農村人均純收入的100%確定標準,其他等級的傷殘生活補貼標準參照特等因戰生活補貼標準按比例遞減(詳見附表)。
在鄉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撫恤金計入撫恤補助標準基數。城鎮戶口的二、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無生活經濟來源或月工資低于市、區現定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方可享受生活補貼。
(二)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分別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新中國成立后入伍三個階段,凡屬城鎮戶口無固定收入或無生活經濟來源,且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0%、25%、20%的標準確定,其中孤老者按不低于45%的標準確定;農村戶口的按
不低于農村人均純收入80%、60%、50%的標準確定,其中孤老者按不低于105%的標準確定。
第八條 在鄉二等乙以上傷殘軍人、孤老烈屬(含因公犧牲)、孤老復員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在職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的公費醫療待遇。對以上人員均不得將醫療費包干給個人,切實保障這部分人員的傷病得到及時醫治。
第九條 孤老烈屬(含因公犧牲)、孤老病故軍人家屬、孤老傷殘軍人、孤老復員軍人享受撫恤和“五保”雙重待遇,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或鎮(街道辦)福利中心、敬老院專門設立住所集中供養,不具備集中供養條件的,由鎮(街道辦)安排專人包戶服務,服務人員的報酬由鎮(街道辦)解決。
第十條 定恤定補對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時,撫恤補助金不得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準,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此標準實施后每三年調整一次,調整幅度由市民政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拿出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不低于上一年度當地人均收入的標準發給,同時保留股份年終分紅份額。
第十三條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評為優秀士兵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政府民政部門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當年優待金予以獎勵: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50%;
(二)被大軍區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40%;
(三)榮立一等功的,增發30%;
(四)榮立二等功的,增發20%;
(五)榮立三等功的,增發10%;
(六)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增發5%。
同年多次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的,按其最高等級增發當年優待金。
第十四條 異地入伍或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待遇。
第十五條 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按規定每年享受的探親假,所在單位不得扣減,探親期間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優先保證優撫所需經費的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將優撫經費及時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條 在本市范圍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廣東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頒發的軍人撫恤優待的有關規定,同本實施辦法相抵觸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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