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暫停拒交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程序規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0 00:00來源 :
為加強我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以下簡稱專用基金)的收取與追繳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程序規定。
一、申請的提出
暫停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申請由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區基金管理機構先向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基金中心)提出,再由市基金中心報市國土房產局審定并依法實施。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區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提出暫停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申請:
(一)經兩次發出書面追繳通知,在限期內不予繳交專用基金或不作出繳款時限和數額等承諾的;
(二)不按原承諾的時限和數額繳交專用基金的。
二、申請的受理和權利告知
市基金中心收到暫停資質申請后,經審查符合上述條件后,即予受理。同時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發出《權利告知書》,告知書內容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違法事實,擬上報市國土房產局暫停其房地產資質的行政措施,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及其他權利。
三、行政決定
市基金中心匯總調查取證和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等有關情況,提出暫停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行政處理意見,報市國土房產局審定。經市國土房產局作出決定后,市基金中心以市國土房產局名義制作《行政處理決定書》,經局長簽發后施行。
四、送達
市基金中心將《行政處理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要求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署《送達回證》。同時,將該《行政處理決定書》抄送市國土房產局各相關部門和下屬事業單位。
五、執行
暫停資質行政處理決定依法作出后,市國土房產局可以責令受處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交回資質證書原件,市國土房產局各相關部門和相關下屬事業單位可以暫停辦理以下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業務:
(一)暫停該企業土地出讓的投標、競拍資格;
(二)房地產預售;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登記核準;
(四)房地產初始登記;
(五)在未繳清專用基金的開發項目中,屬開發建設單位名下房產的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
(六)其他相關業務。
六、公告
市基金中心將上述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以適當方式在媒體予以通告。
七、解除暫停資質行政處理決定
受處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繳清專用基金或按要求做出了明確的繳款時限和數額等承諾后,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區基金管理機構提出解除暫停資質處理的申請,經市基金中心報市國土房產局審查同意后,作出《解除暫停房地產開發資質行政處理通知書》,并將資質證書原件返還受處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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