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廳印發實施十項民心工程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0 00:00來源 :
(粵建房字[2003]158號)
各地級以上市房管局(建設局、住宅局):
現將我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的《實施十項民心工程,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于2004年2月底前制定本市的具體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報省建設廳備案。
廣東省建設廳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實施十項民心工程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實施方案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十項民心工程〉的通知》(粵發[2003]13號)、省委辦公廳《研究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十項民心工程〉工作座談會紀要》(粵委辦[2003]10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于解決城鎮住房特困戶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2]34號),我廳在前段工作的基礎上,制定如下實施十項民心工程,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實施方案。
一、目標
(一)近期目標: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即從2004年起到2006年年底止),基本解決我省現有(2003年年底)城鎮特困戶住房問題。
(二)遠期目標:爭取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即從2004年起到2008年年底止),基本建立我省社會住房保障體系,做到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特困戶能夠申請住上廉租住房。
二、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的方式。籌集資金建設廉租住房出租給城鎮住房特困戶居住,廉租房住戶條件改善后予以騰退,再出租給符合條件的特困戶居住。也可以采取出售“解困房”、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向住房特困戶配租的方式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問題。
三、建設廉租房的資金可從如下多種渠道籌集:
(一)地方財政劃撥;
(二)從當地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
(三)從當地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后所獲得的收益中安排;
(四)從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中安排;
(五)其他可籌集用于廉租房建設的資金。
四、廉租房房源可采取如下多種方式籌集:
(一)新建廉租房;
(二)購買質量比較好,配套比較齊全,符合居住條件的空置商品住宅;
(三)房管部門騰退的直管公房;
(四)其他可轉換成廉租房的住房。
五、措施
(一)實施十項民心工程,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工作由各市房管部門負責牽頭和抓落實。考慮到該項工作涉及到財政、民政、建設、國土、規劃、房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多個部門,建議市、縣政府要設立有關協調機構,由市、縣分管領導牽頭,各有關部門領導參加。
(二)各市房管部門要在2004年2月底前,根據省委、省政府及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當地《實施十項民心工程,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的具體方案》。前段已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于解決城鎮住房特困戶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制定了具體方案的,要根據省委、省政府實施十項民心工程的要求和本《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具體方案》經協調機構討論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并報省建設廳備案。《具體方案》要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當地城鎮住房特困戶的標準(包括最低人均生活保障標準和人均居住面積解困標準)。
2、現有城鎮住房特困戶情況(至2003年年底止,包括戶數、現居住面積、人口等情況)。各市房管部門年底前要對當地(包括所屬縣(市))城鎮特困戶情況再認真進行一次調查摸底,把情況掌握清楚,以這次調查摸底的情況作為今后三年基本解決城鎮現有特困戶住房的目標的依據。
3、根據當地現有住房特困戶的情況,確定今后三年每年計劃解決的戶數和需要建設的廉租房數量(包括戶數和房屋面積)。
4、根據今后三年每年需要建設廉租房的數量,確定每年所需資金投入。并根據本《實施方案》第三點提出的籌集廉租房建設資金渠道,以及當地財政收入、土地收益、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收益和住房公積金收益等情況,確定每年廉租房建設資金來源。
5、廉租房的籌集方式(包括新建廉租房、購買空置商品房、騰退的直管公房等)。
6、廉租房的租金標準和減免條件。廉租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一般包括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對特困戶中的傷殘人士等,各地可在規定的標準內適當給予減免。
7、廉租房的申請和分配辦法。
8、廉租房住戶不符合特困戶條件的騰退辦法。租住廉租房的住戶,不實行終身居住制,收入和居住條件改善,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及時騰退已租住的廉租房;對不符合條件又繼續租住廉租房的,應按商品房的租金補交租金差額。租住廉租房的住戶,不得將承租的廉租房轉租。違反規定轉租的,由房管部門收回轉租的房屋,沒收違法所得。
(三)各市房管部門要通過媒體和其它方式,將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具體方案向市民公布,使市民了解城鎮住房特困戶的標準、申請條件和受理申請的具體部門和地點,方便符合住房特困戶標準的市民申請廉租房。
(四)各市房管部門要加強對市區和所屬各縣(市)該項工作的檢查監督,掌握進展情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將進展情況報告省建設廳,由省建設廳匯總后報告省委、省政府。
(五)省建設廳每半年通報一次各市進展情況,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好的做法和經驗,指導各地該項工作的開展。
(六)爭取省財政撥出專項資金,補助給困難地區建設廉租房。
(七)修改1994年省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城鎮解困房建設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并規定建設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渠道,從而能夠建立穩定的資金渠道,保證每年按需要投入建設資金,努力實現基本建立我省社會住房保障體系的遠期目標。也可以考慮修改后的《廣東省城鎮解困房建設管理規定》由省人大頒布實施,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和建立穩定的社會住房保障體系資金渠道,加快實現我省基本建立社會住房保障體系的遠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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