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0 00:00來源 : 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
第二章 安居房的土地政策和住房供求模式
第三章 安居房購租的條件和面積標準
第四章 安居房房價的構成
第五章 新購房和付款方式
第六章 已購準成本房和全成本房的補差
第七章 安居房產權
第八章 安居房上市的稅費繳交
第九章 住房補貼
第十章 安居房的租賃
第十一章 安居房調換
第十二章 安居房的拆遷補償
第十三章 住房基金和貸款
第十四章 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十五章 罰則
第十六章 附則
深圳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規定》經1997年11月6日市政府二屆83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后,又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意見,進行了多次修改。現予發布。
市長:李子彬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會化和商品化進程,解除安居房產權約束,根據國務院關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規定出售或出租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準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會微利房。
第三條 參加房改的人員包括深圳市、區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有戶籍戶口、暫住戶口的職工。
列入房改的住房包括市、區住宅局和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擁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不準出售的住房包括近期內需要拆遷改造的住房、結構已被破壞的住房、產權不清楚或有糾紛的住房、兩戶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轉房。
第四條 安居房建設應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把住房建設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進一步轉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
第五條 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房改)應當促進住房由實物分配向貨幣工資分配的轉變,建立新的住房運行機制,實現資金的良性循環,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第六條 合理確定售價、租金,售租并舉,穩步售房。確定房價應圍繞成本、考慮承受、兼顧公平。房價應適應城市經濟的發展和職工購房經濟承受力的提高,逐步向市場商品房價格過渡。
第七條 深圳市房屋委員會是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首長、專業人員以及市民代表組成的專門委員會。該委員會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協調、指導和決策。市房屋委員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下設辦公室承擔市房屋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全市房改的日常工作,具體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價、租金的制訂,安居房售價和租金的審核,購、租條件審查,解除產權約束跟蹤管理以及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市房改辦制訂有關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價格、租金后報市房屋委員會批準。
第二章 安居房的土地政策和住房供求模式
第九條 安居房建設應根據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在住房建設總量中保持合理的比例,同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十條 安居房建設計劃由市政府制定。安居房建設用地應根據安居房建設計劃由規劃國土部門提前二至三年在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并采取協議方式供應。
第十一條 安居房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補償費在住房基金中列支。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征土地出讓金,其中全成本微利房用地還免交市政建設配套費,但經三通一平的土地須繳交土地開發費,具體按住宅區開發配套費實收額的三分之一上交市土地開發基金。
第十二條 在一定時期內,我市戶籍人口的住房主要實行“雙軌三類多價制”的供求模式:
(一)第一條軌道是市、區住宅管理部門投資建設安居房,其中全成本微利房的供給對象是列入市、區財政工資編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社會微利房的供給對象是在深圳市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員工,以及社會上中低收入者,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也可以申請購買社會微利房。
(二)第二條軌道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市場商品房。單位按有關規定購買市場商品房,可根據其員工的承受能力,按不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出售或出租給本單位職工。
第十三條 住宅管理部門應根據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和城市經濟發展水平,提供適當標準的廉租住房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滿足低收入者的一般住房需要。
第十四條 各單位可按規定通過自建房和合作建房的渠道來解決本單位員工的住房問題。
未轉成市場商品房的自建房、合作建房和按社會微利價購買的住房,產權單位只能按房改政策出售、出租給本單位職工。
第三章 安居房購租的條件和面積標準
第十五條 安居房購租實行自愿的原則,每戶職工家庭只能購買或租用一套(間)安居房。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向市、區住宅管理部門申請購或租一套(間)安居房:
(一)夫婦雙方具有特區戶籍戶口的職工家庭。
(二)有特區戶籍戶口的單身職工,與有特區戶籍戶口并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組成一戶的家庭。
(三)有特區戶籍戶口的年滿35周歲的單身職工。
(四)有特區戶籍戶口的軍人、烈士的配偶。
第十七條 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租住單身公寓。
第十八條 各級干部職工按下列住房建筑面積標準購、租安居房:
(一)省、部級干部的住房建筑面積標準按省的標準執行;
(二)市級干部,150m2≤每戶建筑面積≤170m2;
(三)局級干部,130m2≤每戶建筑面積≤150m2;
(四)處級干部,100m2≤每戶建筑面積≤120m2;
(五)科級干部,80m2≤每戶建筑面積≤90m2;
(六)一般干部,70m2≤每戶建筑面積≤80m2。
第十九條 嚴禁各級干部職工購、租超過相應級別的建筑面積標準上限的住房。由于特殊原因超過建筑面積標準上限的,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市住宅管理部門批準后,才能購買;但超過標準上限部分的建筑面積的房價應按購買安居房時的市場商品房價計算。市場商品房價由市住宅管理部門招標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條 沒有行政職務的科技、教育、文藝、衛生、體育等專業技術人員,按有關規定比照相應級別干部的建筑面積標準購、租安居房。
第二十一條 各產權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住房分配辦法。各產權單位分房后,在申請辦理房改手續時,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審查申請人的購、租房資格。
第四章 安居房房價的構成
第二十二條 準成本房價由本體造價、工程管理費、建設期利息三項之和構成,并考慮樓層、朝向、折舊、地段以及承受力、公平性等因素。
本體造價由市房改辦根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提供的平均本體造價測算結果確定,具體以《住房本體造價影響因素表》和房價浮動指數的形式公布。
工程管理費=本體造價×2%至3%
建設期利息=(本體造價+工程管理費)×銀行當年公布的同期利率×6(月)
樓層、朝向對房價的影響,詳見附表1《房價影響因素表》、附表2《多層帶電梯住房房價影響因素表》;高層住房(指十層或十層以上帶電梯的住房)的樓層系數按中間層(一層或兩層)不加不減,中間層以上每增加一層,樓層系數增加1%,最高層與次高層樓層系數相同,中間層以下每減少一層,樓層系數減少1%執行。朝向按市住宅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折舊期為50年,年折舊率為2%(月折舊率為1.67‰);折舊期從竣工之月起計算至簽訂購房合同之月止。
第二十三條 全成本房價由準成本房價和住宅區開發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兩項因素構成。
配套費包括住宅區紅線范圍內的拆遷費、征地費、勘察設計等前期工程費和管、線、路、綠化以及建筑小品等室外工程配套成本,但不含文、教、衛和商業服務等經營性設施費用。配套費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并由市房改辦定期公布。
配套費隨本體造價而浮動。
配套費不考慮折舊、樓層、朝向和地段等因素。
配套費實行工齡優惠,即按申請購房職工的連續工齡與在深圳特區工齡之和,每年按2.5%減收。
職工購房的連續工齡從參加工作之月算起,計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
深圳特區工齡由戶口遷入特區之月算起,計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
1980年6月1日前的工齡不作為特區工齡。
1988年6月10日前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齡,可視同工齡。每一年學齡減收2.5%,學齡和工齡不能重復計算,參加工作后的學齡不計配套費優惠。
第二十四條 全成本微利房價由全成本房價和微利兩項因素構成。微利為全成本房價的8%。
計算微利的基數不考慮各項優惠,即準成本房價不考慮付款方式的優惠,配套費不考慮工齡、學齡優惠。
微利應根據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的承受力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五條 社會微利房價是指市、區住宅管理部門向企業和社會上中低收入者公開出售的微利房的價格。社會微利房價由下列八項因素構成,并考慮樓層、朝向、地段等因素:
(一)土地開發費:為豎向設計需要挖、填的土石房工程費、場地平整費,即為每平方米占地面積的土地開發費÷容積率;
(二)市政建設配套費:為每平方米占地面積的市政配套費÷容積率;
(三)本體建安工程費:單位工程土建、安裝工程費用;
(四)工程管理費:為本體建安工程費的2%至3%;
(五)住宅區開發配套費: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 第四款的規定計算;
(六)建設期利息:建設期利息按6個月計算,即利息=前五項之和×銀行當年公布的同期利率×6(月);
(七)住宅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為前六項因素之和的2%;
(八)利潤:為前七項因素之和的3%至10%。
住宅區的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和娛樂等公建設施的建設費沒有列入財政部門年度預算支出的,以住宅區公建設施費的形式計入房價,列入房價構成的第五項。
第二十六條 全成本微利房價和社會微利房價的地段因素根據規劃國土部門規定的城市土地等級來確定,地段因素的增減幅度還應考慮承受能力等綜合因素,地段因素表由市房改辦擬訂并報市房屋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七條 高層住房按成本計算房價,并考慮樓層、朝向、折舊和地段等因素。在《高層住房本體造價影響因素表》公布之前,總層數11層以上(含11層)20層以下(含20層)帶電梯的住房,按多層住房本體建造成本加25%計算;總層數21層以上(含21層)30層以下(含30層)帶電梯的住房,按多層住房本體建造成本加30%計算;總層數31層以上(含31層)帶電梯的住房,按多層住房本體建造成本加35%計算。
在《高層住房本體造價影響因素表》公布之后,嚴格按公布的高層住房本體建造成本計算房價。考慮到職工的承受力,可以給予按高層住房本體建造成本價購房的職工適當的優惠。
第二十八條 安居房建筑面積的計算,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新購房和付款方式
第二十九條 建筑面積和裝飾標準已確定,并且投資量達投資總額的25%以上的安居房,經市房改辦批準可實行預售,房價按預售時的房價政策確定。職工購買安居房,按不低于全成本微利房價執行。
第三十條 職工購買安居房,可采取個人一次付清或向銀行貸款一次付清的付款方式。一次付款的,不給付款方式優惠;向銀行貸款的,貸款額、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購房申請人的配偶為境外人士的職工家庭購房時,其房價按購房時市房改辦公布的社會微利房價計算。
第三十二條 單位出售、出租安居房給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免交有關稅費。
第六章 已購準成本房和全成本房的補差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前,職工購買準成本房或全成本房并因考慮面積差價系數增加了房價的,無須補交配套費和全成本微利差價。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實施前,職工購買準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沒有考慮面積差價系數及考慮面積差價系數沒有增加房價的,無論是否付清房款,均可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補交全成本微利差價。微利差價應一次性補交給原產權單位,并不考慮付款方式的優惠。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一次補清全成本微利差價的,其房價按1999年的房價政策執行;六個月后補清全成本微利差價的,則房價按補差時的房價政策執行。
以準成本房價購房的職工,按下式補交全成本微利差價:全成本微利差價=補差時優惠后配套費+(補差時準成本房價+補差時配套費)×8%。
以全成本房價購房的職工,按下式補交全成本微利差價:
全成本微利差價=(補差時準成本房價+補差時配套費)×8%
第三十六條 原簽訂準成本或全成本購房合同,未付清房款的職工,可在補交全成本微利差價時,同時付清余款。
第七章 安居房產權
第三十七條 經市房改辦依本規定審核后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的,安居房即成為市場商品房,權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第三十八條 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的,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滿六個月,可以進入市場。
第三十九條 職工按準成本房價或全成本房價購房并沒有考慮面積差價系數及考慮面積差價系數沒有增加房價的,只能取得住房的占有權和使用權,辦理準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房地產證》。如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補差并付清房款的,取得住房的全部產權。
第四十條 職工按準成本房價或全成本房價購房并考慮面積差價系數而增加房價的,或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全成本微利房價購房并付清房款的,取得住房的全部產權。
第四十一條 按高于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全成本微利房價購房并付清房款的,取得住房的全部產權。
第四十二條 單位按成本價或社會微利房價購、租的房屋不能進入市場;單位對已按社會微利房價向原產權單位補差的住房,具有產權跟蹤管理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職工按準成本房價或全成本房價購房后,在本規定實施之前已離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購房者或其所在單位應按補差時的房價政策向原產權單位補交社會微利差價。
社會微利差價的計算公式為:
社會微利差價=補差時社會微利房價-原購安居房重置價。
第四十四條 未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的職工家庭,其家庭戶口遷出特區的,已購安居房由原產權單位收回,并按“以息抵租”原則,將原購房款(不扣租金,不計利息)退回購房者。若職工家庭要求保留現住房的,則由個人一次性向原產權單位補交市場商品房差價,并取得市場商品房產權。
市場商品房補差額=補差時市場商品房價-原購安居房重置價市場商品房價由市住宅管理部門招標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原購安居房重置價是指該房按補差時的房價政策核定的房價。
第四十五條 歸僑、僑眷出境定居的,已購安居房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置。
第四十六條 未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購房申請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接收單位或個人須向原產權單位一次性補交社會微利房價與原購安居房重置價的差價:
(一)調往企業或不同級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勞動合同終止;
(三)停薪留職、辭職、擅自離職、被開除公職;
(四)自費出國留學或單程出境定居,其直系親屬符合購買安居房條件的。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的職工家庭,如購房申請人在同一級財政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不需補交社會微利差價。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的住房發生財產繼承,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的職工須用住房清償債務時,由原產權單位按清償債務時的安居房的重置價收購該住房,再以收購單位付給的房款清償債務。
第五十條 未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的職工家庭離婚、再婚,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離婚時,住房歸離婚時具有特區戶籍戶口并有撫養、贍養人口的一方,但被撫養、贍養者須有特區戶籍戶口。如雙方成為單身,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住房歸原購房申請人擁有。
(二)得到住房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其應得的該房重置價房款;如非申請人一方得房,原產權單位要求其補差的,則得房一方或其所在單位應向原產權單位補交社會微利差價或市場商品房差價。
(三)因再婚或結婚產生一戶有兩套安居房者,應按原購房價退還一套住房給原產權單位。
第五十一條 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給職工的安居房,原產權單位及其他部門不得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擅自處理該住房。
第五十二條 安居房的土地使用期限以市規劃國土部門的規定為準。未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的住戶在土地使用期滿前,如政府需提前收回土地,按本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八章 安居房上市的稅費繳交
第五十三條 安居房換領市場商品房《房地產證》和上市的稅費種類及標準,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安居房交易時,交易價明顯低于市場評估價的,以市場評估價計收稅費;市場評估價由市住宅管理部門招標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五十五條 其他上市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繳交稅費;繳費基數以市場評估價為標準。換領市場商品房《房地產證》后再交易的,其計算增值費的基價以換領市場商品房《房地產證》時的市場評估價為標準。
第五十六條 稅費由產權登記機關統一代征;其中交易手續費進入市住房基金專戶,國有土地收益進入市土地開發基金專戶。
第九章 住房補貼
第五十七條 有深圳特區戶籍戶口并由財政發放工資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隨工資發放,并根據職工工資的變動相應調整。住房補貼的發放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無深圳特區戶籍戶口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有深圳特區戶籍戶口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住房補貼每人每月60元。
第五十九條 住房補貼依法不納入個人所得稅計征范圍。
第十章 安居房的租賃
第六十條 安居房的出租按不低于準成本租金標準執行。準成本租金標準根據準成本房價計算,社會微利租金標準根據社會微利房價計算。準成本租金、社會微利租金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并考慮樓層因素。
第六十一條 準成本租金由下列五項因素構成:
(一)折舊費=準成本房價×(1-5%)÷n
(二)修繕費=折舊費×40%
(三)管理費=折舊費×20%
(四)投資回收期利息=i(1+i)n÷(1+i)n-1?準成本房價-準成本房價÷n
(五)保險及配套服務費:為準成本租金的12%,即:保險及配套服務費=(一)+(二)+(三)+(四)÷(1-12%)12%
n為折舊期600月;i為月利率6‰;5%為住房的殘值
第六十二條 社會微利租金由下列五項因素構成:
(一)折舊費=社會微利房價×(1-5%)÷n
(二)修繕費=折舊費×40%
(三)管理費=折舊費×20%
(四)投資回收期利息=i(1+i)n÷(1+i)n-1×準成本房價-準成本房價÷n
(五)保險及配套服務費:為準成本租金的12%,即:保險及配套服務費=(一)+(二)+(三)+(四)÷(1-12%)12%
n為折舊期600月;i為月利率6‰;5%為住房的殘值
第六十三條 住宅管理部門應當為未購買安居房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安排以準成本租金租賃的安居房。
領取社會救濟金的特困家庭可以按準成本租金申請租住安居房。
第六十四條 在深圳注冊的企業職工可以按社會微利租金申請租住安居房。
第六十五條 安居房租金標準的調整,由市房改辦公布。
第十一章 安居房調換
第六十六條 職工購買的安居房,未取得全部產權的,其建筑面積低于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標準下限的,因工作、生活需要,可向原產權單位申請調房。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每戶只能調房一次。
調房時,原購房由原產權單位收回,按"以息抵租"的原則處理,原購房款(不扣租金、不計利息)退回購房者,裝修費用不予補償。新購住房的房價,按新購房時的房價政策執行。
第十二章 安居房的拆遷補償
第六十七條 未取得全部產權的安居房的拆遷補償,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職工購買的安居房,如需拆除時,原則上由拆遷單位負責安置,并按“拆一補一”政策,補償給住戶一套與被拆除住房產權性質相同的住房。
(二)凡租用安居房的住房,住房被拆除時,不執行"拆一補一"的政策。產權單位應對住戶予以適當安置,并按安置時的租賃政策辦理租賃手續。
第十三章 住房基金和貸款
第六十八條 政府房產(包括政府所建住宅區內的商業用房、停車場,以及文化、娛樂等公用設施)的售房款和租金及其產生的利息均屬政府住房基金。政府住房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安居房的開發建設、改造、維修和管理,以及住房發展規劃的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九條 政府住房基金由財政專戶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條 職工購買安居房時,可向銀行申請貸款。
第十四章 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七十一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按《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深圳經濟特區物業行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住宅區物業管理實行招投標制度,由業主或政府管理部門依法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第七十二條 房屋本體的維修費用,在本體維修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業主分攤。住宅區公用配套設施(后加建的除外)的維修費用,在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中支付。
第七十三條 住宅區內的商業用房、停車場及文化、娛樂等公用設施,由產權所有者或受托物業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經營、管理。
第十五章 罰則
第七十四條 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購、騙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門或原產權單位收回其騙購、騙租的安居房(騙購的按原價收回),同時按市場租金計收使用期內的房租,并由住宅管理部門處以每套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年內禁止其申請購、租安居房。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罰外,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 安居房上市前,違反安居房管理規定,轉賣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門或原產權單位按原價收回其轉賣的安居房,同時由住宅管理部門處以其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 嚴禁任何個人或家庭購、租兩套或兩套以上安居房,購、租兩套或兩套以上安居房的個人或家庭,只準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收回(購買的按原價收回),同時由住宅管理部門處以每套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安居房上市前,違反安居房管理規定,出租或轉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擴大安居房建筑面積的,由住宅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將住房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套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安居房用途的,由住宅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限期將住房恢復原用途,并處以每套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未經住宅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批準,擅自入住安居房,或者由于違反安居房管理規定,被住宅管理部門決定收回住房,并責令其限期搬出的,行為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搬出,并按行為人非法使用的時間,計收市場租金;逾期不搬出的,住宅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一條 參與安居房出售、出租等管理工作的人員,違反安居房管理規定,實施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以上處罰可以單處或并處。當事人對住宅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執行住宅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的,住宅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組織與政協組織中的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八十四條 企業和駐深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可根據各自情況制訂具體辦法,但必須遵循如下原則:
(一)職工購、租房的資格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職工租房的租金和購房取得住房全部產權的房價,不能低于本規定確定的租金和房價標準。
(三)企業職工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另發住房補貼。
(四)企業住房基金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五)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與員工簽訂有關購房的協議,但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本規定和房改政策。
(六)企業單位制訂的住房制度改革辦法,必須經過市房改辦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五條 寶安、龍崗兩區參照本規定執行,房價與房租原則上可以比特區內低10%。兩區制定實施辦法報市房改辦批準后執行。
第八十六條 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七條 市房改辦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配套細則。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由深圳市法制局商市房改辦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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