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申報規定(暫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08 00:00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為進一步明確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計劃申報的要求,簡化申報程序,加快項目審批和計劃安排工作,根據《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項目申報的范圍
(一) 區屬各單位擬開展以下固定資產項目建設,應按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管理的要求報區政府審批、申請政府投資計劃:
1、區級政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人民團體、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工作站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主要有:
(1) 業務和辦公用房的購置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2) 總投資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辦公用房裝飾工程等;
(3) 單項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的大宗設備購置和信息化建設項目。
2、轄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3、轄區道路、給排水、供配電、城管、環保、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轄區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包括公共綠化、治安監控、城中村改造、舊城區改造等項目。
5、轄區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產業結構調整的產業化項目。
6、區政府決定的其它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二) 以下項目不按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管理要求申報:
1、建成后不形成區屬固定資產的項目(區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設立時已明確不使用區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資金的項目;
3、不宜按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管理的特殊項目(如應急工程、涉密工程等)。
(三) 使用上級財政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資金或使用上級財政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資金為主、按規定應報上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應按上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主管部門的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報區政府同意后由區發改局統一向上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部門申報。
第二條 項目申報事項
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涉及項目審批和項目安排的事項有:
(一) 項目前期管理事項,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等4項。主要用于確定項目建設是否建設、建設的內容、規模、標準、設計方案和投資總額等。
(二) 項目計劃管理事項,包括項目前期計劃、新開工計劃和續建計劃等3項。主要用于安排項目建設各階段所需資金。
(三)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主要用于安排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資金。
第三條 項目申報的程序
區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管理規定》的要求依次向區政府申報有關事項。為簡化申報程序、提高審批效率,部分事項可合并申報,具體事項及其程序分別為:
(一) 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的項目:
1、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前期計劃;
2、項目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和項目新開工計劃。
(二) 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項目:
1、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前期計劃;
2、項目可行性研究;
3、項目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和項目新開工計劃。
(三) 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上且涉及向市政府規劃、國土、環保、消防等部門申報方案設計審批和初步設計審批的房屋建筑物和市政工程項目:
1、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前期計劃;
2、項目可行性研究;
3、項目初步設計;
4、項目總概算和項目新開工計劃。
(四)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1、每年第四季度,區發改局將組織編報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區屬各單位擬在下一年度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應按要求申報;
2、當年區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資金優先安排用于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項目,未申報或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項目,其資金將在當年年度計劃期中調整時視情況再作安排;
3、需跨年度安排資金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申報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時申報項目續建計劃。
第四條 項目申報的主體
(一) 區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由項目使用單位組織編制并申報。經區政府批準項目立項、確定項目建設單位后,后續事項(包括項目前期計劃、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項目新開工計劃和續建計劃等)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申報。
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使用單位不一致的,項目建設單位在申報前,應就申報事項征得項目使用單位同意。
(二) 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為區一級財政預算單位,非區一級財政預算單位建設項目應經其分管單位審核并以分管單位名義申報。
第五條 項目申報的材料
(一) 申報項目建議書審批:
1、申請報告;
2、項目建議書;
3、《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申請表》(附件1);
4、其它材料。
(二) 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1、申請報告;
2、項目可研報告及電子文檔;
3、項目方案設計文件及電子文件;
4、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復印件;
5、涉及用地項目的規劃用地文件復印件;
6、《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表》(附件2);
7、其它材料。
(三) 申報初步設計審批:
1、申請報告;
2、初步設計文件及電子文檔(包括設計說明、圖紙和設計概算等);
3、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復印件;
4、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復印件;
5、涉及用地項目的規劃用地文件復印件;
6、《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申請表》(附件3);
7、其它材料。
(四) 申報項目總概算審批:
1、申請報告;
2、項目總概算文件及電子文檔;
3、初步設計文件及電子文檔;
4、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復印件;
5、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復印件;
6、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復印件;
7、《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總概算審批申請表》(附件4);
8、其它材料。
(五) 申請項目前期計劃:
1、申請報告;
2、項目前期工作方案;
3、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復印件;
4、《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計劃申請表》(附件5);
5、其它材料。
(六) 申請項目新開工計劃:
1、申請報告;
2、項目建設方案;
3、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復印件;
4、項目總概算批準文件復印件;
5、涉及用地項目的土地出讓(轉讓)合同書、用地紅線圖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用地文件復印件;
6、已下達的項目前期計劃復印件;
7、《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新開工計劃申請表》(附件6);
8、其它材料。
(七) 申請項目續建計劃:
1、申請報告;
2、項目已下達的前期計劃、新開工計劃和續建計劃復印件;
3、《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續建計劃申請表》(附件7);
4、其它材料。
(八) 合并申報事項時,報區政府的申請報告可合并請示,相關材料分別按單項要求備齊,一并申報的事項其批準文件復印件可省略。
第六條 申報材料的要求
(一) 向區政府呈報的申請報告應符合區政府公文處理規范的要求。
(二) 申報的項目建議書應滿足《管理規定》的要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滿足國家發改委《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計辦投資[2002]15號)的要求;項目初步設計應滿足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質[2003]84號)和《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質[2004]16號)的要求;項目總概算應滿足國家及深圳市有關工程計價文件的要求。
(三) 申報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總概算的紙質文件統一采用A4紙,大于A4的紙張應折疊為A4幅面并統一裝訂。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圖紙應統一折疊為A4幅面并裝訂成冊。
(四) 申報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的電子文件,其文檔應兼容MS Word格式,設計圖紙應兼容AutoCAD格式,概算文件應兼容市工程造價管理站規定的格式。
(五) 申報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的紙質文件應由編制或設計單位按規定簽字、蓋章,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在封面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蓋公章;需提供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應由編制單位提供加蓋公章的復印件,與申報材料一并裝訂。
(六) 申報材料中的申請表(附件1至7),應由項目申請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填寫,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填表人簽字并蓋公章,項目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不一致的,還須項目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蓋公章。
(七) 申報材料中的復印件,應由項目申報單位蓋公章。
(八) 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 申報單位備齊資料后,送區政府辦辦文科,由區政府辦轉區發改局提出意見,報區政府研究。
第八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程序依次向區政府申報有關事項。各事項不得跨越或倒置,前一事項未經區政府批準的,不得申報下一事項。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基本流程見附件8。
第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區發改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