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工作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8-13 17:10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
2024-06-18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福田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工作辦法》已經2021年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暨福田區老舊住宅區(棚戶區)改造和綜合整治指揮部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
2021年8月12日
深圳市福田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
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福田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升級改造工作,進一步規范相關組織實施工作,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二八號)、《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市府令第290號)、《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深府[2012]1號)、《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的暫行措施》(深府辦[2016]38號)、《關于規范城市更新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深規土[2017]21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 本工作辦法適用于福田轄區內舊工業區因消除安全隱患、完善產業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間環境品質等目的增加面積不超過現狀建筑面積百分之十五的電梯、連廊、樓梯、配電房等輔助性公用設施的情形。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三條 擬申報項目應以棟為單位,項目涉及單一物業權利人的,由物業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一市場主體申報。項目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由全部物業權利人共同委托的單一物業權利人或者單一市場主體申報。
第四條 擬申報項目的建筑物權屬證明資料中約定的使用年期應處于有效期內。
第三章辦理流程
第五條 項目申報材料(除特殊要求,紙質及電子版各一份,如提交復印件需驗原件):
(一)申請書及更新意愿匯總表;
(二)申報委托協議;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身份證);
(四)土地及建筑物權屬證明資料(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地產證等);
(五)擬申報建筑物的結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物結構安全檢測機構出具);
(六)擬增加的輔助性公用設施的彩色建筑方案文本(A3)、建筑專業藍圖等,包括紙質材料2份、電子數據光盤1張(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出具);
(七)視項目具體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初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應一次性進行補正告知或函復申報主體并說明理由;初審符合要求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對項目改造意愿達成情況及擬申請改造部分總平面布局示意圖進行10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地點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現場、屬地街道辦、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辦公場所以及部門網站、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
公示結束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函復申報主體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審議通過后,核發《關于XX項目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相關事項的復函》,并抄送區住房和建設局、區規劃和土地監察局、屬地街道辦等相關單位。
第八條 項目完成建設后,申報主體應向市地籍測繪大隊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并將竣工測量報告報送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核實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函復申報主體并說明理由;核實符合要求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向申報主體出具《關于XX項目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建設情況的復函》并抄送區住房和建設局、區規劃和土地監察局、屬地街道辦等相關單位后,項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 本工作辦法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工作辦法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一:《關于XX項目申請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相關事項的復函》
附件二:《關于XX項目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建設情況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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